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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本说一切有部毘奈耶尼陀那目得迦摄颂

尼陀那五十二頌。

目得迦四十八頌。

大門總攝頌曰:

初明受近圓,次分亡人物, 圓壇并戶鉤,菩薩像五門。

別門初總攝頌曰(此有十事,盡不截皮):

近圓知日數,界別不入地, 界邊五眾居,不截皮生肉。

第一子攝頌曰:

近圓男女狀,非近圓為師; 難等十無師,莫授我七歲。

第二子攝頌曰:

日數每應知,告白夜須減; 六日十八日,說戒不應頻。

第三子攝頌曰:

界別不告淨,亦不為羯磨; 乘空不持欲,解前方結後。

第四子攝頌曰:

不入界捨界(出放光說二頌),樹界有世尊; 不越及可越,羯磨者身死。

第五子攝頌曰:

地牆等秉事,結界無與欲; 但於一處坐,得為四羯磨。

第六子攝頌曰:

大界兩驛半,下水上山顛; 異見明相過,五眾受七日。

第七子攝頌曰:

五眾坐安居,親等請日去; 於經有疑問,求解者應行。

第八子攝頌曰:

假令不截衣,有緣皆得著; 衣可隨身量,若短作篅衣。

第九子攝頌曰:

不畜五種皮,由有過失故; 開許得用處,齊坐臥容身。

第十子攝頌曰:

生肉及諸醋,有五種不同; 痔病爪不傷,迴施知希望。

別門第二總攝頌曰:

分亡及唱導,張衣授學人; 重作收攝驅,求寂同牆上。

第一子攝頌曰:

分亡者衣物,互無應互取; 見鬪應須諫,隨頭向處分。

第二子攝頌曰:

唱導乘與車,得衣應舉掌; 僧伽獲衣利,凡聖可同分。

第三子攝頌曰:

有張有不張,有出有不出; 若在於界外,聞生隨喜心。

第四子攝頌曰:

授學等不秉,作法不成訶; 十二人成訶,不淨犯根本。

第五子攝頌曰:

更應重作法,勿使求寂行; 守護善用心,見處離聞處。

第六子攝頌曰:

收攝於界內,於眾心降伏; 截柱及門框,尼等同驅擯。

第七子攝頌曰:

破戒應驅逐,伏處亦皆除; 惱俗應收謝,餘眾咸同此。

第八子攝頌曰:

與求寂令怖,為受成近圓; 五法成就時,五夏離依去。

第九子攝頌曰:

同分非同分,有齊限及無; 有覆無覆殊,名一種便異。

第十子攝頌曰:

不牆上行法,非於一二三; 不對破戒人,不取授學欲。

別門第三總攝頌曰:

圓壇求寂墮,一衣烟藥器; 鐵椎髮及門,不應隨鐵作。

第一子攝頌曰:

圓壇及天廟,兩驛半依止; 無鉢不度人,鉢等不書字。

第二子攝頌曰:

求寂墮鉢破,開餘存念者; 作二種薰籠,并隨所須物。

第三子攝頌曰:

一衣不互作,澡浴可遮人; 於褥不剃頭,病人隨服食。

第四子攝頌曰:

烟筒壞色衣,鼻筒飲水器; 針筒非寶物,眼藥合并椎。

第五子攝頌曰:

藥器及𣰽毺,承足枮瀉藥; 苾芻不應作,當擇死人衣。

第六子攝頌曰:

鐵椎并杵杓,身自不負擔; 以食供父母,毛毯不充衣。

第七子攝頌曰:

髮爪窣覩波,任作鮮白色; 隨意安燈處,一畔出高簷。

第八子攝頌曰:

門戶并簷屋,及以塔下基; 赤石紫礦塗,此等皆隨作。

第九子攝頌曰:

不應以橛釘,及昇窣覩波; 開許金銀花,塔上以舍蓋。

第十子攝頌曰:

鐵作窣覩波,及以金銀等; 許幡旗供養,并可用香油。

別門第四總攝頌曰:

戶鐶隨處用,霑衣大小便; 染衣揁認衣,賒衣果無淨。

第一子攝頌曰:

戶鐶倚帶網,取米為眾食; 寺內作私房,居人應受用。

第二子攝頌曰:

隨處當用物,營作人所須; 器具食燈油,隨施主應用。

第三子攝頌曰:

令雨霑僧物,夜半共分床; 小座並依年,敷席咸同此。

第四子攝頌曰:

大小便利處,經行不惱他; 洗足及拭鞋,釜篦不奪用。

第五子攝頌曰:

染釜及水瓶,僧鉢并飲器; 刀石爪鼻物,支床不問年。

第六子攝頌曰:

羯恥那衣揁,絣線正縫時; 染汁雜物等,用時不應奪。

第七子攝頌曰:

外道覆認衣,作記死時施; 有五種親友,得法獨應行。

第八子攝頌曰:

賒取他衣去,及為他和市; 不高下買衣,應二三酬價。

第九子攝頌曰:

果園差修理,四種不應分; 果熟現前分,觀時莫諠戲。

第十子攝頌曰:

無淨人自行,自取不應食; 不選開其病,結界證耕人。

別門第五總攝頌曰:

菩薩像供養,吉祥大眾食; 大會草稕居,集僧鳴大鼓。

第一子攝頌曰:

聽為菩薩像,復許五種旗; 為座置尊儀,鐵干隨意作。

第二子攝頌曰:

供養菩薩像,并作諸瓔珞; 塗香及車輿,作傘蓋旗幡。

第三子攝頌曰:

吉祥并供養,花鬘及香合; 諸人大集時,晝開門夜關。

第四子攝頌曰:

大眾集會食,薜舍佉月生; 香臺五六年,並應為大會。

第五子攝頌曰:

大會為草稕,不應雜亂坐; 應打揵稚鼓,告時令普知。

第六子攝頌曰:

集僧鳴大鼓,供了去幢幡; 若多獲珍財,隨應悉分與。

大門總攝頌曰(目得迦四十八頌):

最初為懺謝,第二定屬物, 第三資具衣,目得迦總頌。

別門第一總攝頌曰:

懺謝草田中,合免王影勝; 糖酥根等聽,狗肉盞甘蔗。

第一子攝頌曰:

懺謝非近圓,觀求寂相貌; 苾芻與尼法,若互秉皆成。

第二子攝頌曰:

草田村略說,生心褒灑陀; 賊縛不同愆,六開僧教罪。

第三子攝頌曰:

合免者應放,穿渠遣眾行; 一日至四旬,皮肉皆不淨。

第四子攝頌曰:

影勝王床施,王母物入僧; 烏燕鶴鷲雕,苾芻不應食。

第五子攝頌曰:

狗肉不應噉,并食屍鳥獸; 及以同蹄畜,亦不食獼猴。

第六子攝頌曰:

小盞及衣角,皮葉等有過; 除其鐵一種,餘物任情為。

第七子攝頌曰:

甘蔗酪肉麻,藥有四種別; 大麻蔓菁粥,根等粥應飡。

第八子攝頌曰:

開許沙糖飲,得為七日藥; 生心為五事,益彼應共分。

第九子攝頌曰:

醫教應服酥,油及餘殘觸; 并開眼藥合,除十為淨厨。

第十子攝頌曰:

根莖葉花果,皆應淡酒浸; 水攪而飲用,并許其異食。

別門第二總攝頌曰:

定物有主處,須問憍薩羅; 從像豫先差,大減會尼眾。

第一子攝頌曰:

定物不應移,莫拾賊遺物; 屍林亦復爾,隨許並應收。

第二子攝頌曰:

有主天廟物,苾芻不應取; 看病人不應,勸他捨法服。

第三子攝頌曰:

物須問施主,眾利可平分; 二大合均分,餘眾應加減。

第四子攝頌曰:

憍薩羅白疊,佛子因飡麨; 室利笈多緣,廣論營造事。

第五子攝頌曰:

從像入城中,受吉祥施物; 旗鼓隨情設,苾芻皆不應。

第六子攝頌曰:

豫先為唱令,五眾從行城; 應差掌物人,尼無別輪法。

第七子攝頌曰:

應差分物人,上座宜准價; 不得輒酬直,索價返還衣。

第八子攝頌曰:

寺大減其層,將衣者應用; 恐怖若止息,准式用僧祇。

第九子攝頌曰:

若有大聚會,鳴鼓集眾僧; 眾大別為行,檢校人先食。

第十子攝頌曰:

凡於尼眾首,應安一空座; 為待餘苾芻,孤苦勿增價。

第三別門總攝頌曰:

資具衣愚癡,若差不用俗; 正作長者施,剃刀窣覩波; 飯酪葉承水,及洗鉢等事; 此之十二頌,總攝要應知。

第一子攝頌曰:

十三資具物,牒名而守持; 自餘諸長衣,委寄應分別。

第二子攝頌曰:

癡不了三藏,此等十二人; 失性復本時,訶言應採錄。

第三子攝頌曰:

若差十二人,斯語成訶法; 受時言我俗,此不成近圓。

第四子攝頌曰:

不用五種脂,隨應為說戒; 因億耳開粥,王田眾應受。

第五子攝頌曰:

俗人求寂等,並不合同坐; 兩學有難緣,同處非成過。

第六子攝頌曰:

正作不令起,隨年坐染盆; 應共護僧園,勿燒營作木。

第七子攝頌曰:

長者所施物,問已應留舉; 隨處莫廢他,洗身方入寺。

第八子攝頌曰:

剃刀并鑷子,用竟不應留; 便利若了時,無宜室中住。

第九子攝頌曰:

窣覩波圍繞,廣陳諸聖迹; 濁水隨應飲,若醎分別知。

第十子攝頌曰:

餅酪等非污,亦可內瓶中; 洗足五種瓨,齊何名口淨。 葉手承注口,多疑流鉢中; 舉糧持渡河,縱觸非成過。 洗鉢應用心,他觸問方受; 換食持糧等,無難並還遮。

別門第四總攝頌曰:

與田分不應,赤體定物施; 僧衣字還往,甘蔗果客裙。

第一子攝頌曰:

與田分相助,車船沸自取; 鳥𡃸蠅無慚,制底信少欲。

第二子攝頌曰:

不應令賊住,及以黃門等; 乃至授學人,行籌破僧眾。

第三子攝頌曰:

不赤體披衣,冒雨向厨內; 便利宜縫補,和泥福久增。

第四子攝頌曰:

定物施此中,不應餘處食; 若有將去者,並須依價還。

第五子攝頌曰:

僧衣題施主,別人施私記; 氍氀許別人,尼夏應修理。

第六子攝頌曰:

若還往衣物,送來應為受; 為眾取他財,將眾物還價。

第七子攝頌曰:

甘蔗等平分,不應分口腹; 四事無分法,臥具夜不行。

第八子攝頌曰:

果由藥叉施,淨之方受食; 餘者為漿飲,不燒地燈臺。

第九子攝頌曰:

客舊宜詳審,授受分明付; 五開應總閉,肘短可隨身。

第十子攝頌曰:

裙及僧脚欹,香泥污衣洗; 取食除多分,須知十種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