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年之喪
今人三年之喪有過于古人者三事。禮記三年問曰,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。(荀子同。)檀弓曰,祥而縞,是月禫。徙月樂。王肅云,是祥之月而禫,禫之明月可以樂矣。又曰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。子路笑之,夫子曰,由,爾責于人終無已。夫三年之喪亦巳久矣夫。子路出。夫子曰,又多乎哉?踰月則其善也。喪服小記曰,再期之喪三年也。春秋閔公二年公羊傳曰,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。(白虎通,三年之喪,再期二十五月。後漢書陳忠疏言,先聖緣人情而著其節制。服二十五月。淮南子飭喪紀高誘註,紀數也,二十五月之數也。)孔安國曰,傳太甲篇云,湯以元年十一月崩,至此二十六月。三年服闋。鄭玄謂二十四月再期,其月餘日不數,為二十五月。中月而禫,則空月為二十六月。出月禫祭,為二十七月。與王肅異。(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,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。太常孔美,博士趙恬等以為禫在二十七月。其年四月祫祭。散騎常侍王肅、博士樂祥等以為禫在祥月,其年二月祫祭。晉武帝時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駮鄭禫二十七月之失,為六徽三驗。博士許猛扶鄭義,作釋六徵解三驗,以二十七月為得。並見魏書禮志。)按三年問曰,至親以期斷,是何也?曰,天地則已易矣,四時則已變矣,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,以是象之也。然則何以三年也?曰,加隆焉爾也,焉使倍之,故再期也。今從鄭氏之說,三年之喪必二十七月。(宋武帝永初元年十月辛卯,改晉所用王肅祥禫二十六月儀,依鄭玄二十七月而後除。)其過于古人一也。儀禮喪服篇曰,疏衰裳齊,牡麻絰冠,布纓削杖布帶疏履。期者父在為母。傳曰,何以為期也?屈也。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。禮記雜記下篇曰,期之喪十一月而練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禫。註云,此謂父在為母也。喪大記曰,期終喪、不食肉、不飲酒。父在為母為妻。又曰期居廬終喪,不御于內者,父在為母為妻。喪服四制曰,資于事父以事母而愛同,天無二日,土無二王,國無二君,家無二尊,以一治之也。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,見無二尊也。(服問曰,三年之喪旣練矣,有期之喪旣葬矣,則帶其故葛帶,絰期之絰,服其功衰。徐師曾集註曰,三年之喪謂父喪也,期之喪母喪也。賈公彥喪服疏所云,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,仍服期。必父服旣除而遭母喪,乃得伸三年也。)喪服傳曰,禽獸知母而不知父。野人曰,父母何算焉?都邑之士則知尊稱矣。今從武后之制,亦服三年之服。(自唐以前禮制,父在為母一周除靈,三年心喪。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,天后上表,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。從之。玄宗開元五年,右補闕盧履氷上言,孝莫大于嚴父,故父在為母服齊衰周,心喪三年。情已申而禮殺也。則天皇后改服齊衰三年,請復其舊。上下其議。左散騎常侍禇無量以履氷議為是。諸人爭論,連年不決。七年八月辛卯,敕自今五服並依喪服傳文。然士大夫議論猶不息。行之各從其意。無量嘆曰,聖人豈不知母恩之厚乎。厭降之禮,所以明尊卑異戎狄也。俗情膚淺,不知聖人之心。一紊其制誰能正之?二十年,中書令蕭嵩改修五禮,復請依上元敕父在為母齊衰三年。從之。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,起自開元禮。然其時盧懷慎以母憂起服為兵部侍郎。張九齡以母憂起復中書侍郎同平章事。邠王守禮,以母憂起復左金吾衛將軍。嗣鄂王邕以母憂起復衛尉卿。而得終禮制者,惟張說韓休二人。則明皇固己崇其文而廢其實矣。今制父在為母斬衰三年。按太祖實錄,洪武七年九月庚寅,貴妃孫氏薨,命吳王橚服慈母服斬衰三年,以主喪事。敕皇太子諸王皆服期,乃命翰林學士宋濂等修孝慈錄,立為定制。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,皆斬衰三年。嫡子衆子為其庶母皆斬衰杖期。十一月壬成朔書成。此則當時別有所為,而未可為萬世常行之道也。)其過于古人二也。喪服篇又曰,不杖麻履者婦為舅姑。傳曰,何以期也?從服也。檀弓上篇曰,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。夫子誨之髽,曰,爾毋從從爾,爾毋扈扈爾。蓋榛以為筓,長尺而總八寸。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于斬衰之服。喪服小記曰,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,其餘則否。今從後唐之制,婦為舅姑亦服三年。(宋史乾德三年,判大理寺尹拙言,按律及儀禮喪服傳,開元禮,五禮精義,三禮圖等書所載,婦為舅姑服期。近代時俗多為重服,望加裁定。右僕射魏仁浦等奏曰,按禮內則,內婦事舅姑如事父母,則舅姑如父母一也。而古禮有期年之說。至于後唐,始定三年之喪。竊以三年之內,几筵尚存,豈可夫居苫塊之中,婦被綺紈之飾?夫婦齊禮,哀樂不同。求之人情,實傷理本。况婦為夫有三年之服,于舅姑止服期年,是尊夫而卑舅姑也。孝明皇后為昭憲太后服喪三年,足以為萬世法。望自今婦為舅姑服並如後唐之制,三年斬衰,一從其夫。詔從之。 何孟春餘冬序錄引唐李涪論曰,喪服傳,婦為舅姑齊衰五升布,十一月而練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禫,禫後門庭尚素,婦服青縑衣,以俟夫之終喪。習俗以婦之服青縑謂其尚在喪制,故因循亦同夫之喪紀,再周而後吉。貞元十一年,河中府倉曹參軍蕭據狀稱,堂兄姪女,適李氏,壻見居喪。今時俗婦為舅姑服三年,恐為非禮。請禮院詳定。下詳定判官。前太常博士李岩議曰,開元禮五服制度,婦為舅姑及女子適人為其父母,皆齊衰不杖期。蓋以為婦之道專一不得自達,必繫于人。故女子適人服夫以斬,而降其父母。喪服篇曰,女子子適人者,為其父母。傳曰,為父何以期也?婦人不貳斬也。婦人不二斬者何也?婦人有三從之義,無專用之道。故未嫁從父,旣嫁從夫,夫死從子。父者子之天也,夫者妻之天也。婦人不貳斬者,猶曰不貳天也。先聖格言歷代不敢易。以此論之,父母之喪尚上周歲,舅姑之服無容三年。今之學者不本其義,輕重紊亂,寖以開元禮玄宗所修布在有司,頒行天下,伏請正牒以明典章。李岩之論可謂正矣。宋朝貽謀錄,乾德三年,詔舅姑之喪,婦從其夫齊斬三年,遂為定制。宋人蓋未講服青縑之制故也。)其過于古人三也。皆後儒所不敢議。非但因循國制,亦畏宰我短喪之譏。若乃日月雖多,而哀戚之情不至焉,則不如古人遠矣。
古人以祥為喪之終。中月而禫,則在除服之後。故喪服四制,言祥之日鼓素琴,示民有終也。檀弓言,孔子旣祥五日,彈琴而不成聲。十日而成笙歌。有子蓋旣祥而絲屨組纓。又曰,祥而外無哭者,禫而內無哭者,樂作矣故也。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,子路笑之,孔子言踰月則其善。而孟獻子禫,縣而不樂。孔子曰,獻子加于人一等矣。于是自禫而後而謂之終喪。
王肅據三年問,二十五月而畢。檀弓祥而縞,是月禫,徙月樂之文,謂為二十五月。鄭玄據服問,中月而禫之文,謂為二十七月。(註云,中月,間一月也。正議引喪服小記云,妾祔于妾祖姑,亡則中一以上而祔。又學記云,中年考校。皆以中為間。)二說各有所據。古人祭當卜日,小祥卜于十三月之日,大祥卜于二十五月之日,而禫則或于大祥之月,(是月)或移大祥之後間一月。(中月)自禮記之時而行之,已不同矣。
孝經援神契曰,喪不過三年,以期增倍。五五二十五月以義斷仁,示民有終。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。堂邑令費鳳碑曰,菲五五,縗杖其未除。(洪氏曰,菲五五者,居喪菲食二十五月也。此取論語菲飲食字。隋書姚察傳所謂蔬菲。)巴郡太守樊敏碑曰,遭離母憂,五五斷仁是也。
為父斬衰三年,為母齊衰三年。此從子制之也。父在為母齊衰杖期,此從夫制之也。家無二尊,而子不得自專,所謂夫為妻綱,父為子綱。審此可以破學者之疑,而息紛紜之說矣。
父在為母雖降為期,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年也。(如後魏彭城王勰毀瘠,三年弗參吉慶,乃謂之心喪。)傳曰,父必三年然後娶,達子之志也。(正義曰,左氏昭公十五年傳,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。據太子與穆后,天子為后亦期,而言三年喪者,據達子之志而言,故並謂之三年也。 唐太宗貞觀元年詔有云,妻喪達制之後者,即用此傳文。)假令娶于三年之內,將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?何情以處乎?理有所不可也。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,聖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。
檀弓上篇,伯魚之母死,期而猶哭。夫子聞之曰,誰與哭者?門人曰鯉也。夫子曰嘻其甚也。伯魚聞之,遂除之。此自父在為母之制當然。疏以為出母者非。
喪服小記曰,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。山陰陸氏曰,在父之室,為未娶者也。幷禫祭不舉厭也。
唐時武韋二后皆以婦乘夫,欲除三綱變五服,以申尊母之義。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,天后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。中宗神龍元年五月丙申,皇后表請天下士庶為出母三年服。其意一也。彼且欲匹二聖于天皇,陪南郊以亞獻,而況區區之服制乎?(盧履氷表言,原夫上元肇年,則天已潜秉政,將圖僣篡,預自崇加,請升慈愛之喪以抗尊嚴之禮。雖齊斬之儀不改,而几筵之制遂同。數年之間尚未通用。天皇晏駕,中宗蒙塵,垂拱之末果行聖母之偽符,載初之元遂啟易代之深釁。孝和雖仍反正,韋氏復效晨鳴。孝和非意暴崩,韋氏旋即稱制。易曰臣弑其君,子弑其父,非一朝一夕之故。其斯之謂矣。臣謹尋禮意,防杜實深。若不早圖刋正,何以垂戒于后?)玄宗開元七年八月癸丑,勅周公制禮,歷代不刋,子夏為傳,孔門所受。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。(指天后所定。)此有為而為,非尊獻之義。與其改作,不如師古。諸服紀宜一依喪服舊文,可謂簡而當矣。奈何信道不篤,朝令夕更?至二十四年又從韋韜之言,加舅母堂姨舅之服。天寶六載又令出母終三年之服。(詳舊書禮儀志。)而太和開元之世遂使駙馬為公主服斬衰三年。(文宗紀,杜悰傳。)禮教之淪有繇來矣!
自古以來,姦人欲蔑先王之禮法而自為者,必有其漸。天后父在為母齊衰三年之請,其意在乎臨朝也。故中宗景龍二年二月庚寅,大赦天下,內外五品已上母妻各加邑號一等。無妻者聽授其女。而安樂公主求立為皇太女,送進鴆于中宗矣!
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,子為改嫁母服喪三年。洪武七年,雖定為母斬衰三年之制。而孝慈皇后之喪,次年正旦,皇太子親王駙馬俱淺色常服,則尊厭之禮未嘗不用也。惟夫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。不昏嫁,不赴舉,不服官。此所謂心喪,固百世不可改矣。
喪服小記曰,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。鄭氏曰,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。此祖母之喪厭于祖父者也。
婦事舅姑如事父母,而服止于期,不貳斬也。然而心喪則未嘗不三年矣。故曰與更三年喪不去。
吳幼清服制考詳序曰,凡喪禮制為斬齊功緦之服者,其文也。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者,其實也。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,是為情文之稱。徒服其服而無其實,則與不服等爾。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,謂之心喪。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,服制之文有殺而有隆,古之道也。愚嘗謂服制當一以周公之禮為正。後世有所增改者,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,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。為母齊衰三年,而父在為母杖期,豈薄于其母哉?蓋以夫為妻之服旣除,則子為母之服亦除,家無二尊也。子服雖除而三年居喪之實如故,則所殺者三年之文而已,實固未嘗殺也。女子子在室為父斬,旣嫁則為夫斬,而為父母期。蓋曰子之所天者父,妻之所天者夫,嫁而移所天于夫,則降其父。婦人不二斬者,不貳天也。降己之父母而期,為夫之父母亦期,期之後夫未除服婦已除服,而居喪之實如其夫。是舅姑之服期而實三年也。豈必從夫服斬而後為三年哉?喪服有以恩服者,有以義服者,有以名服者。恩者子為父母之類是也,義者婦為舅姑之類是也,名者為從父從子之妻之類是也。從父之妻名以母之黨而服,從子之妻名以婦之黨而服,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黨,其無服者推而遠之也。然兄弟有妻之服,己之妻有娣姒婦之服,一家老幼俱有服,己雖無服必不華靡于其躬,宴樂于其室,如無服之人也。同爨有服緦,(同爨服緦,為從母之夫、舅之妻,與己同爨者爾。此所引似汎言之矣。)朋友尚加麻,鄰喪里殯猶無相杵巷歌之聲,奚獨于兄嫂弟婦之喪而恝然待之,如行路之人乎?古人制禮之意必有在,而未易以淺識窺也。夫實之無所不隆者仁之至,文之有所或殺者義之精,古人制禮意蓋如此。後世父在為母三年,婦為舅姑從齊並三年,為嫂有服,為弟婦亦有服,意欲加厚于古,而不知古者子之為母婦之為舅姑、叔之于嫂未嘗薄也。愚故曰此皆溺于其文昧乎其實,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。古人所勉者喪之實也,自盡于己者也。後世所加者喪之文也,表暴于人者也。誠偽之相去何如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