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
法制禁令,王者之所不廢,而非所以為治也。其本在正人心,厚風俗而已。故曰居敬而行簡,以臨其民。周公作立政之書曰,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。又曰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茲。其丁寧後人之意,可謂至矣。泰始皇之治,天下之事,無大小皆決於上。上至以衡石量書,日夜有呈,不中呈不得休息,而秦遂以亡。太史公曰,昔天下之網嘗密矣,然姦偽萌起,其極也上下相遁,至於不振。然則法禁之多,乃所以為趣亡之具,而愚闇之君,猶以為未至也。杜子美詩曰,舜舉十六相,身尊道何高。秦時任商鞅,法令如牛毛。又曰,君看燈燭張,轉使飛蛾密。其切中近朝之事乎!漢文帝詔置三老,孝弟力田常員,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。夫三老之卑,而使之得率其意,此文景之治,所以至於移風易俗,黎民醇厚而上擬於成康之盛也。
諸葛孔明開誠心布公道,而上下之交,人無間言,以蕞爾之蜀,猶得小康。魏操吳權,任法術以御其臣,而篡逆相仍,略無寧歲。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。
叔向與子產書曰,國將亡,必多制。夫法制繁,則巧猾之徒,皆得以法為市。而雖有賢者,不能自用,此國事之所以日非也。善乎杜元凱之解左氏也,曰,法行則人從法,法敗則法從人。(宣公十二年傳解。)
前人立法之初,不能詳究事勢,豫為變通之地。後人承其已弊,拘於舊章,不能更革,而復立一法以救之。於是法愈繁而弊愈多。天下之事,日至於叢脞。其究也眊而不行。(語出漢書董仲舒傳。師古曰,眊不明也。)上下相蒙,以為無失祖制而已。此莫甚於有明之世,如勾軍行鈔二事,立法以救法,而終不善者也。
宋葉適言,國家因唐五代之弊,收斂藩鎮之權,盡歸於上,一兵之籍,一財之源,一地之守,皆人主自為之也。欲專大利,而無受其大害,遂廢人而用法,廢官而用吏。禁防纖悉,特與古異,而威柄最為不分。雖然,豈有是哉!故人才衰乏,外削中弱,以天下之大而畏人,是一代之法度,又有以使之矣。又曰,今內外上下,一事之小,一罪之微,皆先有法以待之。極一世之人,志慮之所周浹,忽得一智,自以為甚奇,而法固已備之矣。是法之密也。然而人之才不獲盡,人之志不獲伸,昏然俛首,一聽於法度,而事功日隳,風俗日壞,貧民愈無告,奸人愈得志。此上下之所同患,而臣不敢誣也。又曰,萬里之遠,嚬呻動息,上皆知之。雖然,無所寄任,天下泛泛焉而已。百年之憂,一朝之患,皆上所獨當,而羣臣不與也。夫萬里之遠,皆上所制命,則上誠利矣。百年之憂,一朝之患,皆上所獨當,而其害如之何?此夷狄所以憑陵而莫禦,讐恥所以最甚而莫報也。
陳亮上孝宗書曰,五代之際,兵財之柄,倒持於下,藝祖皇帝束之於上,以定禍亂。後世不原其意,束之不已,故郡縣空虛,而本末俱弱。
洪武六年,九月丁未,命有司庶務,更月報為季報,以季報之數,類為歲報。凡府州縣輕重獄囚,即依律斷決,不須轉發。果有違枉,從御史按察司糾劾。令出,天下便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