雜錄
高祖第三女平陽公主,義兵起,公主于鄠縣莊散家資招引山中亡命,得數百人,起兵以應高祖,略地至盩厔、武功、始平,皆下之。每申明法令,禁兵無得侵掠,故遠近奔赴甚衆,得兵七萬人。公主間使以聞,使者至,高祖大悅。及義軍渡河,公主引精兵萬餘與太宗會于渭北,與其駙馬柴紹各置幕府,營中號爲「娘子軍」。京城平,封爲平陽公主,以獨有軍功,每賞賜異于他主,及薨,追諡曰昭。
太宗長女襄城公主,出降中書令蕭瑀子銳。公主雅有禮度,太宗每令諸公主,凡厥所爲,皆視其楷則。又令所司別爲營第,公主辭曰:「婦事舅姑如事父母,若居處不同,則定省多闕。」再三固讓,乃止。令于舊宅而改創焉,卽薦福寺是也。
貞觀五年,長樂公主出降,太宗以皇后所生,勅有司資送倍于永嘉長公主。秘書監魏徵諫曰:「不可。昔漢明帝欲封其子,云︰『我子豈得與先帝子等乎?可半楚、淮陽。』前史以爲美談。天子姊妹爲長公主,天子之女爲公主,旣加長字,卽是有所尊崇,或可情有淺深,無容禮有踰越。」上然其言。長孫皇后遣使賫錢四十萬、絹五百疋,詣徵家賜之。
十一年,侍中王珪子敬直尚南平公主。禮有婦見舅姑之儀,近代以來,公主出降,此禮皆廢。珪曰:「今主上欽明,動循法制,吾受公主謁見,豈爲身榮,所以成國家之美耳!」遂與其妻就位而坐,令公主親執笲,行盥饋之道,禮成而退,物議韙之。自是公主下降,有舅姑者皆備禮,自珪始也。
十六年七月三日,勅晉王宜班于朝列。(晉王及晉陽公主幼而偏孤,上親加鞠養。晉王或暫出閤,公主必送出虔化門,涕淚而別,至是公主言于太宗曰︰「兄今與百僚同列,將不得在內耶?」言訖,哽噎不自勝,上爲之流涕。)
永徽元年正月,衡山公主欲出降長孫氏,議者以時旣公除,合行吉禮。侍中于志寧上疏曰︰「伏見衡山公主出降,欲就今秋成禮。竊按《禮記》云︰『女十五而笄,二十而嫁,有故,二十三年而嫁。』鄭玄云︰『有故,謂遭喪也。』固知須終三年,其有議者,准制,公除之後,須並從吉。此漢文創制其儀,爲天下百姓。至于公主,服是斬縗,使服隨例除,無宜情隨例改。心喪之內,方復成婚,非惟違于禮經,亦是人情不可。陛下方獎仁孝之日,敦崇名敎之秋,此事行之若難,猶宜抑而守禮,況行之甚易,何容廢而受譏?伏願遵高宗之令軌,略孝文之權制,國家于法無虧,公主情禮得畢,則天下幸甚。」于是待三年服闋。然後降。
咸亨二年五月十六日,城陽公主薨。公主初適杜荷,坐承乾事誅,公主改適薛瓘。太宗使卜之,卜人曰:「兩火俱食,始則同榮,末亦雙悴,若晝日行合𢀿之禮,則終吉。」上將從之。馬周諫曰︰「臣聞朝謁以朝,思相戒也;講習以晝,思相成也;讌飲以昃,思相歡也;婚合以夜,思相親也。是以上下有成,內外有親,動息有時,吉凶有儀,先王之敎,不可黷也。今陛下欲謀其始而亂其紀,不可爲也。夫卜筮者所以決嫌疑,若黷禮亂常,先王所不用。」上從其言。瓘後爲房州刺史,公主隨之,及薨,雙柩齊引而還。
顯慶三年九月十九日,詔︰「古稱釐降,唯屬王姬。比聞縣主適人,皆云『出降』。娶王女者,亦云『尚主』。濫假名器,深乖禮經。其縣主出嫁,宜稱『適』;娶王女者,稱『娶』。仍改令文。」
神龍二年閏正月一日,勅置公主設官屬,鎭國太平公主儀比親王,長寧、安樂唯不置長史,餘並同親王。宣城、新都、安定、金城等公主非皇后生,官員減半。其金城公主以出降吐蕃,特宜置司馬。至景龍四年六月二十二日,停公主府,依舊置邑司。唐隆元年六月二十六日,勅公主置府,近有勅總停,其太平公主有崇保社稷功,其鎭國太平公主府,卽宜依舊。酸棗縣尉袁楚客奏記于中書令魏元忠曰:「女有內,男有外,男女有別,剛柔分矣;中外斯隔,陰陽著矣,豈可相濫哉!然而幕府者,丈夫之職,非婦人之事。今公主開府建寮,崇置法官,秩若親王,以女處男職,所謂長陰而抑陽也;而望陰陽不愆,風雨不爽,其可得乎?竊謂非致遠之計,乖久安之策。《書》曰︰『事不師古,以克永世,匪說攸聞。』此之謂也!君侯不正,誰正之哉?」
開元十年,永穆公主出降,勅有司優厚發遣,依太平公主故事。僧一行諫曰:「高宗末年,唯有一女,所以殊其禮。又太平驕僭,竟以得罪,不應引以爲例。」上納其言。
天寶七載,皇女道士萬安公主出就金仙觀安置,賜實封一千戶,奴婢,所司准公主例給付。
乾元三年正月十九日,永昌縣主壻韋嗣道宜付吏部與散官。自今以後,縣主壻出身者,並准此爲恆例。
建中元年九月,詔婚嫁函書,出于近代,旣無經據,卽可停之。時縣主將嫁,旣有吉日,所司供設已備矣。而襄王之幼女卒,上從妹也,命改用中旬,或奏曰:「禮物已備,供帳已設,撤之倍勞,且殤服不足以廢事。」上曰︰「爾愛其費,我愛其禮。」卒罷之。十二月,出嫁岳陽等十一縣主。初,開元中,置禮會院于崇仁里,自兵興以來,廢而不修。公、郡、縣主,不時降嫁,殆三十年。凡皇族子弟,皆散棄無位,或流落他縣。上卽位,始敍用枝屬,以時婚嫁,公族老幼,莫不悲感。及縣主將嫁,小大之物,必周其用。于是有司度人用一籠花,計錢七十萬。上使損之,及三萬,乃止。上曰:「吾非有所愛,但不欲無益之費耳!各以其餘錢賜之,以備他用。」舊例,皇姬下嫁,舅姑反拜而婦不答,至是乃刊去慝禮,率由典訓。
貞元二年二月,太常奏:「長林公主出降,準《開元禮》,合乘厭翟車。去年嘉誠公主出降,得駕部牒,造來多年,不堪乘駕。又得內侍省報,舊例相沿乘金根車,其時便已行用。今緣禮會日逼,創造必不及,請準嘉誠公主例,乘金根車。」勅:「宜依。」自是公主出降,相承金根車,至今不改。至四年二月七日,太常卿董晉奏曰:「今月八日正衙,册新都長公主,準《開元禮》,其日皇帝御正衙,命使行册禮,陳樂懸。伏準貞元二年五月,册嘉誠公主,二年三月,册長林公主,皇帝並不御正殿,亦不設樂懸,遂爲典故。」又奏:「今月十日,新都長公主出嫁,行五禮,準舊例,並合前一日於光順門行五禮。今奉勅,其日早於光順門便行册禮。」遂爲故事。至十五年七月三日,有司奏:「册公主儀注,伏準開元之儀,侍中合宣制,(今儀注誤以中書令宣制,則其日侍中闕行事之儀。)中書令合受册,又合以册授與册使。(今儀注誤以中書侍郎授册使,則其日闕中書令授册之儀。)內册案自東上閣出,詣橫街北,合宣付中書門下,其侍中、中書令其日並行事,(今儀注誤,獨宣付中書令,則侍中無憑宣付。)今欲改正。」制曰:「可。」至二十一年四月七日,勅禮部。禮儀使奏:「舊制例正衙命使,使出含元殿西廊側門外,登輅車,從光範門入,詣光順門進册。伏緣諸王及公主,並同日內册,其載册輅車,車數不足。今商量册使出宣政門,便自興禮門出,各赴延英、光順門進册,旣便於事,又合禮經。」制曰:「可。」
五年十二月十八日,諸郡縣主壻每停官後,郡主每季給錢七十千文,縣主每季五十千文。如受官後,卽停。其郡縣主壻已亡歿者,依準此。仍令度支隨季折給綾絹。
六年十一月,詔:「郡主壻檢校四品京官者,戶部月給俸錢三十千文,度支歲給祿米一百二十石;縣主壻檢校五品京官,給俸錢二十千文,祿米百石。其有出身及先任正官,幷負才學政術,欲從上舉選者,聽之。如官已登朝,不用此制。」又勅諸公主每年各給封物七百段疋,此依舊例,春秋兩限支給。諸郡主每季各賜錢一百貫文,諸縣主每季各賜錢七十貫文,其郡、縣主壻見任前資正員外員官等,一依支給。
十一年十月,義陽公主出降祕書少監王士平。士平,武俊之子也。上愼重其事,先時令宰臣訪于禮官,令參定見舅姑之儀禮,又武俊在鎭,仍定公主遣使儀。
十四年,故懷澤縣主壻檢校右贊善大夫竇克構狀言:「臣頃以國親,超受寵祿,及縣主薨逝,臣官遂停。臣陪位出身未授檢校官日,自有本官,伏乞宣付所司,許取前銜婺州司戶參軍,隨例調選。」詔許赴集,仍委所司比類前任正員官,依資注擬。自今以後,郡、縣主壻除丁憂外,有曾任正員官停檢校官俸料後者,準此處分。其餘先是兼試同正員等不在選序者,停檢校官俸料後,任便赴集有司。據檢校官量降三資與正員官元無官者,與解褐正員官。
十五年七月勅:「駙馬郡、縣主,如實無子,準式養男,並不得用母蔭。」
永貞元年正月,度支奏:「故永昌公主薨,準貞元中義陽義章公主葬料,一切甎瓦等充給。」上令度支都支三千萬于數內圓融造作。
元和三年三月勅:「縣主壻請授外官,如赴任,縣主不得離京,自今以後,永爲常例。」
七年十一月,京兆尹元義方奏:「永昌公主祠堂制度,勅宜減制。」宰臣李吉甫奏:「竊以祠堂之設,禮典無文,蓋德宗皇帝恩出一時,事因習俗,當時人間,不無竊議。昔漢章帝欲爲光武原陵,明帝顯節陵,各起邑屋,東平王蒼上疏言其不可。東平王卽光武之愛子、明帝之愛弟,賢王之心,豈惜費于父兄哉?誠以非禮之事,人君所當愼也。今者,依義陽公主欲起祠堂,恐不如量置墓戶以充守奉。」翌日,上謂吉甫曰:「昨日所奏罷祠堂,深愜朕心。朕初疑其宂費,緣未知故實,是以量減,及覽所奏,方知無據。然朕不欲破二十戶百姓,當揀官戶謹信委之。」十二月,詔曰:「王者敎化,本於婚姻,由親以理疎,自內而刑外,故《詩》稱好合,所以成子姓也;《禮》有待年,明其必及時也。恭惟累聖之後,子孫衆多,敎於公宮,已知婦順,而從人之義重,擇配之才難,以茲兢兢,久曠嘉禮,況時方無事,年及有行,宜加祿邑之榮,以俟御輪之吉。言念于此,惕然興懷,思弘厚恩,用協敦敍,恩王等女六人,可並封縣主。仍委中書門下與宗正卿及吏部尚書、侍郎計會,諸親之內,及常選之中,精求其人,副我誠意。」時十六王宅諸王女,久不降嫁,德音初下,人感嘆焉。
九年八月,岐陽公主出降杜悰,發左右神策兵三百赴光範門翼道,至其宅。京兆尹裴武充禮會使。
大和三年正月勅:「潯陽、平恩、邵陽三公主,皆捨俗入道,宜令每年各賜封物七百段疋,仍準舊例,春秋兩限支付。」四年五月勅:「出降縣主妝粉錢,宜令所司,自今以後,從出降日支。」
四年正月勅:「駙馬竇澣,公主衣服逾制,從夫之義,過有所歸,宜罰兩月賜錢。」
開成二年十二月勅:「駙馬嘗爲公主行服三年,頗乖典法,自此準禮,夫妻服齊縗,杖周。」(時岐陽公主旣薨,駙馬杜悰因禮文不爲重服,時論推美,故有是詔。)
三年十二月勅:「駙馬都尉尚公主後,宜令守檢校官二周,年滿則量人材資序,改轉正員官,仍爲定例。」
會昌五年七月,中書門下奏:「伏見公主上表稱妾李氏者,伏以臣妾之義,取其賤稱,家人之禮,卽宜區別。臣等商量公主上表。請如長公主之例。並云某邑公主、第幾女上表,郡、縣主亦望依此例稱。」從之。
大中四年二月,以起居郎、駙馬都尉鄭顥尚萬壽公主,其年詔曰:「女人之德,雅合愼修,嚴奉舅姑,夙夜勤事,此婦之節也。先王制禮,貴賤同遵,旣以下嫁臣寮,儀則須依古典,萬壽公主婦禮,宜依士庶。」
其年二月勅:「諸縣主壻選尚之初,多無官緒,或正員初秩,授檢校朝官,從前條流,都未詳備。自今以後,縣主壻如先有官,宜超資與進改,如未有官者,且授檢校官,待三周年後,與第二任正員官。仍委宗正卿檢勘聞奏。」
五年四月勅:「夫婦之際,敎化之端,人倫所先,王猷爲大。況枝連帝戚,事繫國風,苟失常儀,卽紊彝典。其有節義乖常,須資立制,如或情有可愍,卽務從權,俾協通規,必惟中道。起自今以後,先降嫁公主、縣主,如有兒女者,並不得再請從人。如無兒者,卽任陳奏,宜委宗正等準此處分。如有兒女妄稱無有,輒請再從人者,仍委所司察獲奏聞,別議處分,並宣付命婦院,永爲常式。」其月勅:「親王、公主葬,宜準故事,輟朝一日。」
其年八月勅:「公主邑司,擅行文牒,恐多影占,有紊朝章。今後公主除緣徵封外,不得令邑司行文書牒府縣,如緣公事,令邑司申宗正寺,與酌量事體施行。」
咸通十二年二月,葬衞國公主於少陵原。先是,詔百寮爲挽歌詞,仍令駙馬韋保衡自撰公主神道碑,京兆尹薛能爲外監護,供奉官楊復璟爲內監護,儀注甚盛。上與郭淑妃御延興門哭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