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会要 · 寒食拜埽目录

寒食拜埽

龍朔二年四月十五日詔。如聞父母初亡。臨喪嫁娶。積習日久。遂以為常。亦有送葬之時。共為歡飲。遞相酬勸。酣醉始歸。或寒食上墓。復為歡樂。坐對松檟。曾無戚容。既玷風猷。並宜禁斷。

開元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敕。寒食上墓。禮經無文。近世相傳。浸以成俗。士庶有不合廟享。何以用展孝思。宜許上墓。用拜埽禮。於塋南門外奠祭撤饌訖。泣辭。食餘于他所。不得作樂。仍編入禮典。永為常式。二十九年正月十五日敕。凡庶之中。情禮多闕。寒食上墓。便為燕樂者。見任官與不考前資。殿三年。白身人決一頓。

貞元四年正月詔。比來常參官。請假往東郊拜埽。多曠廢職事。自今以後。任遣子弟。以申情禮。

元和三年正月敕。朝官寒食拜埽。又要出城。並任假內往來。不須奏聽進止。

長慶三年正月敕。寒食埽墓。著在令文。比來妄有妨阻。朕欲令群下皆遂私誠。自今以後。文武百官。有墓塋域在城外。并京畿內者。任往拜埽。但假內往來。不限日數。有因此出城。假開不到者。委御史臺勾當。仍自今以後。內外官要覲親於外州。及拜埽。並任准令式年限請假。太和三年正月勒。文武常參官拜埽。據令式。五年一給假。宜本司准令式處分。如登朝未經五年。不在給假限。八年八月敕。釐革應緣私事。並不許給公券。令臣等商量。惟寒食拜埽。著在令式。銜恩乘驛。以表哀榮。遽逢聖旨。重頒新命。其應緣私事。及拜埽不出府界。假內往來者。並不在給券限。庶存經制。可久遵行。從之。

開成四年二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常參官寒食拜埽。奉進止。准往例給公券者。臣等謹案舊制。承前常參官應為私事請假。外州往來。並給券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