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王三恪·朔望朝參常朝日附
貞觀二十二年十月八日。令百寮朔望日。服蔥褶以朝。
永徽元年十月五日。京官文武五品。依舊五日一參。神龍元年四月十四日。初令文武官五品以上。每朔望參日。升殿食。先天二年十月敕。文武官朝參。著蔥褶珂繖者。其有不著入班者。各奪一月俸。若無故不到者。奪一季祿。其行香拜表不到。亦准此。頻犯者量事貶降。其衣冠珂繖。乃許著到曹司。
開元中。蕭嵩奏。每月朔望。皇帝受朝於宣政殿。先列仗衛。及文武四品以下于庭。侍中進外辦。上乃步自序西門出。升御座。朝罷。又自御座起。步入東序門。然後放仗散。臣以為宸儀肅穆。升降俯仰。眾人不合得而見之。乃請備羽扇于殿兩廂。上將出。所司承旨索扇。扇合。上座定。乃去扇。給事中奏無事。將退。又索扇如初。令以常式。
開元二十五年。御史大夫李通奏。每至冬至。及緣大禮。應朝參官。并六品清官。並服朱衣。餘六品以下。許通著蔥褶。如有襂故。准式不合著朱衣蔥褶者。其日聽不入朝。自餘應合著而不著者。請奪一月俸。以懲不恪。制曰。可。
天寶三載二月三十日敕。百官朔望朝參。應服蔥褶。并著珂繖。至閏二月一日宜停。自今以後。每逢此閏。仍永為常式。六載九月二十一日敕。自今以後。每朔望朝。時于常儀一刻。進外辦。每座喚仗。令朝官從容至閤門。入至障外。不須趨走。百司無事。至午後放歸。無為守成。宜知朕意。至十二載十一月十三日。御史中丞吉溫奏。請京官朔望朝參。著朱衣蔥褶。五品以上。著珂繖。制曰。可。十三載九月。御史中丞吉溫奏。朔望朝參。望自今以後。除仗衛官外。餘官不到兩人以上者。及本司官長。各奪一季祿。五人以上者。奏聽處分。至冬令仍著蔥褶并珂繖。若不具者。請准敕彈奏。從之。
十四載三月一日敕。常參官分日入朝。尋勝宴樂。
乾元三年四月十五日敕。員外郎五品以上常參官。自今以後。非朔望日。許不入。賊平之後。依舊常參。時安史據河洛故也。
廣德二年九月一日敕。朝官遇泥雨。准儀制令。停朝參。軍國事殷。若准式停。恐有廢闕。泥既深阻。許延三刻傳點。待道路通。依常式。以後亦宜准此。大歷七年六月。御史大夫李栖筠奏。伏以朝廷之儀。義當祗肅。今者以手力資錢。比俸祿舊罰。請准永泰元年八月敕為定。其一司之中。有三人以上是參官。其日並不到者。本司長官。請罰一月手力資錢。其一月內三度不到者。雖每度有罰。亦准前罰一月資錢。每月仍便於左藏庫折納。其有久不朝謁。并假過百日以上者。望令本司錄奏。如相容隱。臺司訪察彈奏。餘請依後敕處分。從之。又文武常參官。或有晚入。并全不到。及班列失儀。委御史臺錄名。牒所由。奪一月俸。經三度以上者。彈奏。准開元二十二年五月敕。如聞朝官仗下多到門。及中書門下不散。自今以後。宜令臺司糾察。除公事見宰相。一切從正門出。違者彈奏。又准乾元元年敕。朝參官無故不到。奪一月俸。
貞元二年八月一日。御史中丞竇參奏。准儀制令。泥雨合停朝參。伏以軍國事殷。恐有廢闕。請令每司長官一人入朝。有兩員并副貳。亦許分日。其夜甚雨至明不止。許令仗下後。到外廊食訖。入中書。其餘官及王府長官。並請停朝。任於本司勾當公事。泥雨經旬。亦望准此。
七年十一月詔。常參官入閣。不得奔走。其有周以下喪者。禁襂服。朝會服。衣綾袍金玉帶。初。金吾將軍沈房。有弟喪。公服不衣。襂服入門。上問宰臣。董晉對曰。准式。朝官有周以下喪者。許服絕縵衣。不合淺色。上曰。南班何得有之。對曰。因循而然。又曰。在式朝官。皆以綾為袍。五品以上服金玉帶。取其文綵華飾。以奉上也。昔尚書郎含香。此意也。
八年十月。復命金吾置門籍。
十二年四月。御史中丞王顏奏。吏部兵部禮部侍郎郎中員外郎。共一十二員。起去年十一月一日。至今年三月三十日。並不朝。臣比謂選限內不朝。實憑格敕。去三月二十一日輟朝。前件官並闕奉慰。臣刺中書門下省并兵部吏部。檢敕格無文。伏以國朝故事。開元以前。旬假節日。百官盡入朝。至天寶五載。始放旬節假日不入。近年又賜分日。伏緣優貸之厚。有改慢易之愆。詔。自今以後。吏部兵部尚書侍郎。除試人銓注唱官。并禮部侍郎。兵部南曹官試人。及入宿日。其餘朝參等官。並准式。尋為吏部兵部禮部奏舉。詔又可之。
十三年正月。御史臺奏。諸司常參文官。隔假三月以上。並橫行參假。其武班每月先配九參。比來或經冬至及歲寒食等三節。假滿不足。本配入日。並不橫行。事實乖闕。請從自今以後。每經三節假滿。縱不是本配入日。亦請依文官例參。從之。其年六月十二日敕。卿等朝謁是常。或陰雨不聞鼓聲。則不免奔波走馬。忽有墜損。深軫朕懷。自今以後。縱鼓聲差池。亦不得走馬。及時暑稍甚。雨雪泥潦。亦量放朝參。
十五年四月。膳部郎中歸崇敬。以百官朔望。朝服蔥褶。非古禮。上疏曰。按三代典禮。兩漢史籍。並無蔥褶之制。亦未詳所起之由。隋代以來始有服者。事不師古。請罷之。奏可。
元和元年三月。准吏部兵部尚書侍郎郎官。并禮部侍郎。御史中丞武元衡奏。前件等司。近起十月至來年三月。稱在選舉限內。不奉朝參。令式無文。禮敬斯闕。一年之內。半歲不朝。准貞元十二年。中丞王顏。奉敕釐革。載在明文。尋又因循。輒自更改。若以兵部禮部。選舉限內事繁。即中書門下御史臺度支京兆府。公事至重。朝請如常。而況旬節。已賜歸休。常參又許分日。一月之內。纔奉十日朝參。其間甚熱甚寒。皆蒙頒放。臣以為王顏舉奏甚詳。當時敕文。處分甚備。請准貞元十二年四月敕旨。自今以後。永為常式。他年妄改前條。請委臺司彈奏。庶使班行式序。典法無虧。依奏。
二年十二月。御史臺奏。文武常參官。准乾元元年三月敕。如有朝堂相弔慰及跪拜。待漏行立不序。談笑喧嘩。入衙門執笏不端。行立遲慢。至班列不正。趨拜失儀。言語微喧。穿班仗。出閤門。不即就班。無故離位。廊下食行坐失儀語鬧。入朝及退朝。不從正衙出入。非公事入中書。每犯奪一月俸。今商量舊條。每罰各減一半。有犯必舉。不敢寬容。如所由指揮。尚抵拒非。即請准舊例。錄奏貶官。從之。
四年十月。御史中丞李夷簡奏。准貞元十二年四月。中丞王顏。元和元年三月。中丞武元衡奏。兵部吏部禮部侍郎官。每年舉選限內。不奉朝參。又今年所造選格。不詳敕文。復請明日朝參。臣合彈奏。敕。宜准貞元十二年四月敕處分。九年十二月敕。起來年正月以後。每朔望日。刑部侍郎。郎中。員外。大理卿。少卿。及中丞一人。時對。其日。宰相并次對。中朝官並不用來。
十年三月壬申朔。御延英殿。召對宰臣。故事。朔望日。御宣政殿見群臣。謂之大朝。元宗始以朔望陵寢薦食。不聽政。其後遂以為常。今之見宰臣時。特以事召也。其年六月。敕御史臺。自今以後。常參官每入班。以見到人名銜進來。其朔望及雙日勿進。是月詔。自今以後。許寅後二刻傳點。及是質明後。朝騎有尚在街中者。待坐紫宸殿久之。而朝班未至。因命宰臣宣諭之。乃復。時命宰臣戒九卿御史。以中丞裴度遇盜故也。
十四年二月詔。朔望據錢多少。每貫罰二十五文。仍委御史臺糾察聞奏。至大中四年十月望。不視事。比之大祠故也。
太和元年六年敕。文武常參官。朝參不到。御史中丞魏謨奏。准兵部吏部禮部三司。尚書侍郎等官一十二員。主舉選試。五箇月不朝參。近已降流聞奏訖。奉敕。前後敕文處分。有司不合妄更奏論。准貞元十二年。元和四年彈奏。前件三司。除試人及入宿外。並不合不朝參。敕文曾未經年。三司復此論奏。今具前後敕文。如前敕者。本是五箇月不朝。今許不過一兩月。奏不權放。必恐擁滯。准兵部選事勞逸。尤與吏部不同。選限內。遇公事繁併日。任具事由牒臺。尋常不在放朝參限。
天祐二年十二月敕。漢宣帝中興。五日一聽朝。歷代通規。宜為常式。今後每月。只許一五九日開延英。計九度。其入閤日。仍于延英日一度指揮。如有大段公事。中書門下具牓子奏請開延英。不拘日數。
三年六月敕。文武百僚。每月一度入閤于貞觀殿。貞觀大殿。朝廷正衙。正至之辰。受群臣朝賀。比來視朔。未正規儀。今後于崇勳殿入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