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会要 · 百官奏事目录

百官奏事

舊制。六品以下官奏事。皆自稱官號臣姓名。然後陳事。通事舍人。侍御史。殿中侍御史。則不稱官號。

貞觀四年五月五日。上謂房元齡等曰。君于臣子。情亦無別。前如晦亡。朕為不視事數日。惻愴之。今任瑰亡。豈有內外殊異。所司不進狀。乃對仗便奏。此豈識朕意。如朕子弟。不幸死亡。公等可如此奏耶。今日後不得如此。

永徽二年十二月詔。五品以上上封事。不能進。聽仗下面奏。

景龍二年二月七日敕。仗下奏事人。宜對中書門下奏。若有祕密。未應揚露。及太史官。不在此限。至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敕。諸司欲奏大事。並向前三日。錄所奏狀一本。先進。令長官親押。判官對仗面奏。其御史彈事。亦先進狀。至開元五年九月十二日詔。比來百司及詔使奏陳。皆待仗下。頗乖公道。須有革正。自今以後。非灼然祕密。不合彰露者。並令對仗。如文書浩大。理文雜著。仍先進狀。其太史官。自依舊例。至六年七月二十八日。詔曰。百司及奏事。皆合對仗公言。比日以來。多仗下獨奏。宜申明舊制。告語令知。如緣曹司細務。及有祕密不可對仗奏者。聽仗下奏。

開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。五品以上要官。若緣兵馬要事。須面陳奏聽。其餘常務。並令進狀。

興元元年九月。上謂宰臣曰。近者朝官諫言。都不陳奏。時之利病。何以知之。自今每正衙及延英坐日。常令朝官三兩人。面奏時政得失。庶有宏益。

貞元十四年二月。太常卿齊抗奏。元日朝賀奏事。戶部尚書司天監奏。開元禮。並令於橫班。同群官拜訖。然後依次奏事。自後並未拜以前。先就階上立奏。事畢。隨例便退。既無禮度。則有闕儀。今請依開元禮。戶部尚書以上。於南班再拜訖。便隨上公升于階。就東向位立。準儀注奏事。以補舊儀。可之。

十八年七月。嘉王府諮議高宏本。正衙奏事。自理逋債。因下敕曰。比來百官。每於正衙奏事。至於移時。為弊亦甚。自今以後。不須於正衙奏事。如要陳奏者。並於延英進狀請對。正衙奏事。不易之制。貞觀之間。孜孜治道。講陳政事。其後正衙奏御。凡在列位。無不上達。今宏本自理。罪之可也。因人而廢其事。不可。

長慶二年七月。御史臺奏。文武常參官閣內奏事。近年無例。昨者。威衛將軍高扶。援引德音。迥出班位。緣非彈奏本條。未敢舉勘。起今以後。其文武常參官。應有諫論。合守進狀常例。有違。即請奏彈。從之。會昌元年六月敕。今後應有朝官及上封事人進章表。論人罪惡。並須證驗明白。狀中仍言請付御史臺。不得更云請留中不出。如軍國要機。事關密切。不在此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