鄉飲酒
貞觀六年詔曰。比年豐稔。閭里無事。乃有惰業之人。不顧家產。朋遊無度。酣宴是耽。危身敗德。咸由於此。每覽法司所奏。因此致罪。實繁有徒。靜言思之。良增軫歎。自匪澄源正本。何以革茲俗弊。當納之軌物。詢諸舊章。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。頒行天下。每年。令州縣長官。親率長幼。齒別有序。遞相勸勉。依禮行之。庶乎時識廉恥。人知敬讓。
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敕。鄉飲酒禮之廢。為日已久。宜令諸州。每年遵行鄉飲酒禮。
開元六年七月十三日。初頒鄉飲酒禮於天下。令牧宰每年至十二月行之。至十八年。宣州刺史裴耀卿上疏曰。州牧縣宰。所主者。宣揚禮樂。典校經籍。所教者。返古還淳。上奉君親。下安鄉族。聖朝制禮作樂。雖行之日久。而外州遠郡。俗習未知。徒聞禮樂之名。而不知禮樂之實。竊見以鄉飲酒禮頒於天下。比來唯貢舉之日。略用其儀。閭里之間。未通其事。臣在州之日。率當州所管縣。一一與父老百姓。勸遵行禮。奏樂歌至白華華黍南陔由庚等章。言孝子養親。及群物遂性之義。或有泣者。則人心有感。不可盡誣。但州縣久絕雅聲。不識古樂。伏計太常。具有樂器大樂。久備和聲。望天下三五十大州。簡有性識人。于太常調習雅聲。仍付笙竽琴瑟之類。各三兩事。令比州轉次造習。每年各備禮儀。准令式行禮。稍加勸獎。以示風俗。二十五年三月敕。應諸州貢人。上州歲貢三人。中州二人。下州一人。必有才行。不限其數。其所貢之人。將申送一日。行鄉飲酒禮。牲用少牢。以現物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