戟
景龍三年七月。皇后表請。婦人不因夫子而加邑號者。請見同任職事官。聽子孫用蔭。門施棨戟。制從之。
開元八年九月敕。廟社宮門。正一品。開府儀同三司。嗣王。郡王。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已上。及京兆河南尹。大都督。大都護。開國及護軍帶職事三品。若下都督諸州門。其門戟幡有破壞。五年一易。百官門不在官易之限。薨者葬訖追納。若子孫合給者。聽準數留。不足更給。其以理去任。及改為四品官。非被貶責。並不合追收。元宗朝。衛尉卿張介然為河隴行軍司馬。因入奏上言曰。臣今三品。合立棨戟。臣河東人。若得本鄉立之。百代榮盛。上曰。卿且將戟歸故鄉。朕更別給卿戟。列于京宅。本鄉立戟。介然始也。檢年月未獲。
天寶六載四月八日。敕改儀制令。廟社門。宮殿門。每門各二十戟。東宮每門各十八戟。一品門十六戟。嗣王郡王。若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。散官光祿大夫已上。鎮國大將軍已上。各同職事品。及京兆河南太原府。大都督大都護。門十四戟。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三品。上護軍帶職事二品。若中都督。上州。上都護。門十二戟。國公及上護軍帶職事三品。若下都督。中下州。門各十戟。並官給。
上元元年閏正月。宰臣呂諲令立戟。有司送戟至宅。或曰。吉慶之事。不宜以凶服受之。諲遂權釋襂服衣吉。當中而拜。識者譏其失禮。
貞元四年七月詔。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李愿。為銀青光祿大夫。兼太子賓客。仍賜上柱國。以晟功高。故寵異之。賜勳。俾與父並列門戟。
五年十二月十九日。中書門下奏。應請列戟官。准儀制令。正一品。開府儀同三司。嗣王郡王。并勳官上柱國柱國等帶職事三品已上。並許列戟。準天寶六載敕。
六年四月八日敕文。散官光祿大夫。鎮軍大將軍已上。各同職事品。近日散試官。使帶高階者眾。恐須商量者。伏請準舊制令本文。取帶三品已上正員職事官為定。敕旨。宜依。
元和六年十二月敕。立戟官階勳。悉至三品。然後申請。仍編于格令。
其年。敕立戟官。京兆尹上柱國賜紫金魚袋元義方。朝議大夫戶部侍郎護軍賜紫金魚袋盧坦。立戟雖令式所著。似有闕文。造次而行。殊乖審慎。宜令各罰一月俸料。其戟仍令所司收納。左司郎中陸質。句檢不精。禮部員外郎崔備。工部員外郎元祐等。守官假器。其過尤深。各罰一季俸料。緣兵興以來。勳官超越。其所立戟。須有明文。宜令所司準舊制。待官階勳並至三品。然後申請。仍編於格令。近列立戟官。率有銀青階。而元義方獨據令文。上柱國官三品者。十二戟。無以階敘戟之文。牒省申請。省司不能議。準式立戟。後轉為四品官。自非貶受。兼判勳階。其戟不奪。既而盧坦以前任宣州刺史。是三品兼護軍。又請立戟。以列于門。議者以坦居四品官。狀亦無據。臺司將劾而未舉。吏部尚書鄭餘慶。以為不可。臺司因移牒給禮部狀。稱令文內。祇言勳官。並不言階。自貞元以來。立戟一十八人。並無銀青色下階者。遂以上聞。故皆坐罰。而申之續放免。陸質及崔備。元祐。俱罰一季俸料。
十一年十月。禮部奏。寧武軍節度使李愿奏云。貞元三年立戟十二竿。經今三十餘年。戟竿及衣幡破壞。準儀制令。官戟五年一換。敕旨。李愿立戟年深。稱要修換。有司詳檢。在格無文。以其家承忠勳。身著勞效。特宜賜與。用示恩榮。即與重換其戟。收納舊者。
十五年三月。左右神策軍護軍中尉馬進潭。梁守謙。左右監門衛將軍魏簡。陳宏慶。劉承偕。韋元素。仇士良。李藏用。李朝盛等奏。臣等準格令。合有棨戟之榮。事下禮部。而員外郎賈●。以為進潭等三人。合立棨戟。其陳宏慶已下六人。緣官是員外郎置。與節文不同。奏罷之。
長慶二年十月。以禮部尚書韋綬。為山南西道節度使。辭日。請門戟十二。自持赴鎮。從之。
咸通二年。楊汝士與諸子。位皆至正卿。所居靜恭里。兄弟並列門戟。時人榮之。
天祐四年。太常禮院奏。兩浙節度使錢鏐。受冊訖。舊立門戟一十二枝。合準禮例。更添四枝。仍五年一易。從之。
議曰。按禮祭法。上古祭名。不聞有戟神節神。近代受節。置於一室。朔望必祭之拜之。非也。凡戟。天子二十四。諸侯十。今之藩鎮。古之諸侯也。在其地則施於公府門。爵位崇顯者。亦許列之私第。苟祭之拜之。不經之甚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