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蝕
高祖朝四。 武德元年十月壬申朔。四年八月丙戌朔。六年十二月壬寅朔。九年十月丙辰朔。
太宗朝十五。 貞觀元年閏三月癸丑朔。九月庚戌朔。二年三月戊申朔。七月乙巳朔。三年八月己巳朔。四年正月丁卯朔。六年正月乙卯朔。九年閏四月丁卯朔。十一年三月丙戌朔。十二年閏二月庚辰朔。十三年八月辛未朔。十七年六月己卯朔。十八年十月辛丑朔。二十年閏三月癸巳朔。二十二年八月己酉朔。
高宗朝十二。 顯慶五年六月庚午朔。乾封二年八月己丑朔。總章二年六月戊申朔。咸亨元年六月壬寅朔。二年十一月甲午朔。三年十一月戊子朔。上元元年三月辛亥朔。調露二年四月乙巳朔。十一月壬寅朔。開耀元年十月丙寅朔。永淳元年四月甲子朔。十一月庚申朔。
天後朝十三。 垂拱二年二月辛未朔。四年六月丁亥朔。天授二年四月壬寅朔。如意元年四月丙申朔。長壽元年九月丁亥朔。三年九月壬午朔。延載元年九月壬午朔。證聖元年二月己酉朔。聖歷三年五月乙酉朔。久視元年五月己酉朔。長安二年九月乙丑朔。三年三月壬戌朔。九月庚寅朔。
中宗朝二。 神龍三年六月丁卯朔。景龍元年十二月乙丑朔。
睿宗朝一。 太極元年二月丁卯朔。
元宗朝十七。 先天元年九月丁卯朔。開元三年七月庚辰朔。六年五月乙丑朔。七年五月己丑朔。九年五月乙巳朔。十二年閏十月壬辰朔。十七年十月丙午朔。二十年二月癸酉朔。八月辛未朔。二十一年十月己丑朔。二十二年十二月戊子朔。二十三年閏十一月壬午朔。二十六年九月丙申朔。二十八年三月丁亥朔。天寶元年七月癸卯朔。五載五月壬子朔。十二載六月乙丑朔。
肅宗朝二。 上元二年七月癸未朔。蝕既。大星皆見。至德元年十月辛巳朔。
代宗朝二。 大歷三年三月己巳朔。四年正月庚午朔。
德宗朝七。 貞元三年八月辛巳朔。日有蝕之。有司奏。準禮。請伐鼓於社。未許。太常卿董晉奏曰。伐鼓於社。所以責群陰助陽光也。所宣詔命。不合經義。奏請不報。竟不伐鼓。六年正月戊戌朔。先是。有司奏。元日太陽虧。遂罷朝會。至時不蝕。百寮稱賀。七年六月庚寅朔。先是。司天監奏。是日太陽虧。至時。以陰雲不見。百寮稱賀。八年十一月壬子朔。日有蝕之。上不視朝。司天監徐承嗣奏。據歷數。合蝕八分。今退蝕三分。計減強半。準古。君盛明則陰匿而潛退。請宣示朝廷。編諸史冊。詔付所司。十年三月壬寅。司天奏。四月癸卯朔。太陽虧。巳後五刻。蝕既。未後五刻復滿者。舊例合宣行。太常博士姜公復狀奏。準開元禮。太陽虧。皇帝不視事。其朝會合停。敕旨。依奏。至時。陰雲不見。百官表賀。十二年八月乙未朔。十七年五月壬戌朔。
憲宗朝五。 元和三年七月癸巳。上謂宰臣曰。昨太史奏。太陽虧。及朔日上。瞻如言皆驗。其故何也。又素服救日之儀。有何所憑。李吉甫對曰。日月運行。遲速不齊。凡周天三百六十五度有餘。日行一度。月行十三度有餘。率二十九日半而與日會。又月行有南北九道之異。或進或退。若晦朔之交。又南北同道。即日為月之所掩。故有薄蝕之變。雖自然常數。可以推步。然日為陽精。人君之象。若君行有緩急。即日為之遲速。稍逾常制。為月所掩。即陰侵於陽。亦猶人君。行或失中。應感所致。故禮記雲。男教不修。陽事不得。謫見於天。日為之蝕。婦順不修。陰事不得。謫見於天。月為之蝕。古者。日蝕則天子素服。而修六官之職。月蝕則後素服。而修六宮之職。所以懼天戒。自省惕也。君人者。居物之上。易為驕盈。故聖人制禮。務乾恭兢惕。以奉順天道。苟德大備。則天人合應。百福來臻。陛下恭已嚮明。日慎一日。又顧憂天譴。則聖德益固。昇平何遠。伏望長保睿志。以永無疆之休。臣等不勝歡幸之至。因與同列稱賀。上深然其言。謂吉甫等曰。書傳皆言天人交感。妖詳應德。蓋如卿說。且素服救日。乃自貶之旨。朕自維不德。實懼有以致譴咎。載深兢惕。卿等當悉心務理。匡我不逮也。十年八月己亥朔。十三年六月壬子朔。
穆宗朝一。 長慶二年三月。大禮院奏。四月一日太陽虧。準開元禮。其日廢務。皇帝不視事。居數日。上謂戶部尚書韋綬曰。災可禳。福可禱乎。對曰。可以德禳。宋景公善言。而罰星為之退舍是也。福不可以求致。故漢文帝於祠祀。命有司敬而不祈。用能變已成之災。享自致之福。著于史傳。其理甚明。今人或不慎行。以祈災銷。媚于神而冀福至。神苟有知。當因致譴。上深然其言。
文宗朝三。 太和八年二月壬午朔。開成元年正月丙辰朔。二年十二月庚寅朔。司天奏。是日太陽虧。至時。陰雪不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