刺史下·都督刺史已下雜錄
武德元年六月七日。諸州總管加號使持節。刺史加號持節。
顯慶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制。督府及上州。各置執刀五十人。中州下州。各置十人。令於衙內祗承都督刺史。至貞元元年廢。從福建觀察使王雍奏也。
咸亨五年九月敕。諸州都督刺史及上佐。見執魚契者。中間選改。須有分付。其有選改無三官者。且留知州事。待攝官及三官內一人至任。依常。垂拱元年七月。諸州置錄事。
二年正月。諸州都督刺史。宜准京官帶魚袋。三年二月。上州置市令。
先天二年敕。河北諸州。加團練兵馬。本州刺史押當。
其年七月二十四日敕。自今已後。都督刺史。每欲赴任。皆引面辭。朕當親與疇咨。用觀方略。至任之後。宜待四考滿。隨事褒貶。與之改轉。
開元元年十二月三十日敕。都督刺史都護。每欲赴任。皆引面辭訖。側門取候進止。
八年二月十二日敕。都督刺史品卑者。借緋魚袋。
十七年二月敕。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員。缺非安穩者。所授官在任。經一考已上。宜量與改轉。
乾元元年六月六日敕。今冬入考刺史。自今已後。並宜停。至大歷十四年六月一日敕。諸州刺史上佐。並許每年入計。至七月四日敕。宜起十五年已後。已依常式。至建中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。各委本州。定上佐入考。
寶應二年七月十一日敕文。自今已後。改轉刺史。三年為限。縣令四年為限。至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敕文。自今已後。刺史縣令。未經三考。不得改移。至六年十一月八日敕文。自今已後。刺史縣令。以四考為滿。
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。諸府刺史。都護。大都督府長史有犯者。自今已後。降魚書停務訖。然後推勘聞奏。如未降魚書。不在推限。至大歷十二年五月十日敕。諸州刺史替代。及別追。皆降魚書。然後離任。無事不得輒追赴使及出境。刺史有故闕。使司不得差攝。但令上佐知州事。從宰相常袞奏也。至貞元三年十月敕。刺史停務。則降魚書。先是。此制自廣德已後。多不施行。又節將怙權。刺史悉由其令。魚書皆廢。至是。漳州刺史張遜。坐事將鞫之。有司請舉舊制也。
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。自今已後。刺史不得輒離本界。如是緣司使。任以文牒計會。應緣州事巨細。聽聞奏。如刺史闕上佐。當日聞奏。并牒報中書門下省。
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。考功奏。所在長史。請立德政碑。並須去任後申請。仍須有灼然事蹟。乃許奏成。若無故在任申請者。刺史縣令。委本道觀察使勘問。
太和二年二月。宰臣李絳進則天太后刪定兆人本業記三卷。宜令諸州刺史寫本。散配鄉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