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会要 · 定戶等第目录

定戶等第

武德六年三月。令天下戶量其貲產。定為三等。至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詔。天下戶三等。未盡升降。依為九等。

永徽五年二月八日敕。天下二年一定戶。

萬歲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敕。天下百姓。父母令外繼別籍者。所析之戶。等第並須與本戶同。不得降下。其應入役者。共計本戶丁中。用為等級。不得以析生蠲免。其差科。各從析戶祗承。勿容遞相影護。

開元十八年十一月敕。天下戶等第未平。升降須實。比來富商大賈。多與官吏往還。遞相憑囑。求居下等。自今已後。不得更然。如有囑請者。所由牧宰。錄名封進。朕當處分。京都委御史。外州委本道。如有隱蔽不言。隨事彈奏。

天寶四載三月敕。朕聽政之餘。精思治本。意有所得。庶益於人。且十一而稅。前王令典。農商異宜。舊制猶闕。今欲審其戶等。拯貧乏之人。賦彼商賈。抑浮惰之業。優劣之際。有深察之明。閭里之間。無不均之歎。頃以人不欲擾。法貴從寬。所以比來未全定戶。今已經數載。產業或成。適可因茲。平于賦稅。自今已後。每至定戶之時。宜委縣令與村鄉對定。審於眾議。察以資財。不得容有愛憎。以為高下。徇其虛妄。令不均平。使每等之中。皆稱允當。仍委太守詳覆定後。明立簿書。每有差科。先從高等。矜茲不足。庶協彝倫。

廣德二年二月十一日赦文。天下戶口。委刺史縣令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科差。不得依舊籍帳。

貞元四年正月赦文。天下兩稅。更審定等第。仍令三年一定。以為常式。

元和六年正月。衡州刺史呂溫奏。當州舊額戶一萬八千四百七。除貧窮死絕老幼單孤不支濟等外。堪差科戶八千二百五十七。臣到後。團定戶稅。次檢責出所由隱藏不輸稅戶一萬六千七。伏緣聖恩。錄臣在道州微效。擢授大郡。令撫傷殘。臣昨尋舊案。詢問閭里。承前徵稅。並無等第。又二十餘年。都不定戶。存亡孰察。貧富不均。臣不敢因循。設法團定。檢獲隱戶。數約萬餘。州縣雖不徵科。所由已私自率斂。與其潛資於奸吏。豈若均助於疲民。臣請作此方圓。以救凋瘵。庶得下免偏枯。上不闕供。敕旨。宜付所司。

十五年二月敕節文。天下百姓。自屬艱難。棄于鄉井。戶部版籍。虛繫姓名。建中元年已來。改革舊制。悉歸兩稅。法久則弊。奸濫益生。自今已後。宜準例三年一定兩稅。非論土著客居。但據貲產差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