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会要 · 市目录

貞觀元年十月敕。五品以上。不得入市。七年七月二十日。廢州縣市印。

顯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。洛州置北市。隸太府寺。

垂拱二年十二月敕。三輔及四大都督。并衝要當路。及四萬戶以上州縣令。并赤縣錄事。並宜省補。

天授三年四月十六日。神都置西市。尋廢。至長安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。又置。至開元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。又廢。其口馬。移入北市。長安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。廢京中市。至天寶八載十月五日。西京威遠營置南市。華清宮置北市。

景龍元年十一月敕。諸非州縣之所。不得置市。其市當以午時擊鼓二百下。而眾大會。日入前七刻。擊鉦三百下。散。其州縣領務少處。不欲設鉦鼓。聽之。車駕行幸處。即於頓側立市。官差一人權檢校市事。其月。兩京市諸行。自有正鋪者。不得于鋪前更造偏鋪。各聽用尋常一樣偏廂。諸行以濫物交易者。沒官。諸在市及人眾中相驚動。令擾亂者。杖八十。

開元二年閏三月敕。諸錦。綾。羅。縠。繡。織成紬絹絲。犛牛尾。真珠。金。鐵。並不得與諸蕃互市。及將入蕃。金鐵之物。亦不得將度西北諸關。

大歷八年七月敕。京城內諸坊市門。至秋成後。宜令所由勾當修補。

十四年七月。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長吏。無得與人爭利。先于揚州置邸肆貿易者。罷之。先是。諸道節度觀察使。以廣陵當南北大衝。百貨所集。多以軍儲貨販。列置邸肆。名託軍用。實私其利息。至是乃絕。貞元以後。京都多中官市物于廛肆。謂之官市。不持文牒。口含敕命。皆以監估不中衣服。絹帛雜紅紫之物。倍高其估。尺寸裂以酬價。市之經商。皆匿名深居。陳列廛閈。唯麤弱苦窳。市後又強驅于禁中。傾車乘。罄輦驢。已而酬以丈尺帛絹。少不甘。毆致血流者。中人之出。雖沽漿賣餅之家。無不徹業塞門。以伺其去。蒼頭女奴。輕車名馬。惴惴衢巷。得免捕為幸。京師之人嗟愁。叫閽訴闕。則左右前後。皆其人也。

貞元十四年八月。右金吾將校趙洽。田岩。並配流天德軍。時屢有中官于京城市肆。強買人間。率用直百錢物。買人數千錢物。仍索腳價。及進奉門戶。謂之宮市。是時吳湊為京兆尹。數上言。切為條理。無幾。中貴人等奏云。百姓蒙宮市存養。頗獲厚利。吳湊再論奏者。湊之金吾舊吏趙洽等獻計也。故洽等坐焉。湊。代宗元舅。早承恩顧。上即位。復寵遇之。潔廉謹慎。未嘗不以公忠之言匡啟於上。至是。又以宮市事懇論於上前。事雖不從。時論歸美。

二十一年二月赦文。應緣宮市並出正文帖。依時價買賣。不得侵擾百姓。

寶歷二年十月。京兆尹劉栖楚奏。術者數之妙。苟利於時。必以救患。伏以前度甚雨。閉門得晴。臣請今後每陰雨五日。令坊市閉北門。以禳諸陰。晴三日。便令盡開。使啟閉有常。永為定式。從之。

開成五年十二月敕。京夜市宜令禁斷。

會昌二年四月敕。舊課種桑。比有敕命。如能增數。每歲申聞。近知並不遵行。恣加翦伐。列于廛市。賣作薪蒸。自今委所由嚴切禁斷。

六年七月敕。如聞十六宅置宮市以來。稍苦于百姓。成弊既久。須有改移。自今以後。所出市一物以上。並依三宮直市。不得令損刻百姓。

大中二年九月敕。比有無良之人。于街市投匿名文書。及于箭上或旗旛。縱為奸言。以亂國法。此後所由潛加捉搦。如獲此色。使即焚瘞。不得上聞。

五年八月。州縣職員令。大都督府市令一人。掌市內交易。禁察非為。通判市事丞一人。掌判市事。佐一人。史一人。師三人。掌分行檢察州縣市。各令準此。其月敕。中縣戶滿三千以上。置市令一人。史二人。其不滿三千戶以上者。並不得置市官。若要路須置。舊來交易繁者。聽依三千戶法置。仍申省。諸縣在州郭下。並置市官。又准戶部格式。其市吏壁師之徒。聽于當州縣供官人市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