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田(籍田附)
孟子曰:"殷人七十而助。"又曰:"《詩》云:'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。'惟助為有公田,由此觀之,雖周亦助也。"
《朱子集註》:"當時助法盡廢,典籍不存,惟有此詩可見周亦用助,故引之也。"
《月令》:孟春之月,天子乃擇元辰,親載耒耜,措之於參、保介之御間。帥三公、九卿、諸侯、大夫躬耕帝籍,天子三推,三公五推,卿、諸侯九推(保介,車右也。置耒於車右與御者之間,明已勸農,非農者也),反執爵於大寢,三公、九卿、諸侯、大夫皆御,命曰"勞酒"(既耕而宴飲,以勞群臣)。
《周禮》:甸師掌率其屬而耕耨王籍,以時入之(其屬,庶人也。王籍,謂王者籍田千畝,所親帥公卿以下親耕農人耕之處也。庶人終於千畝,故曰率其屬,入其所收黍稷,以供粢盛)。
宣王即位,不籍千畝(籍,借也,借民力以為之。天子籍田千畝,諸侯百畝。自厲王之後,藉田禮廢,宣王即位,不復古也)。
虢文公諫曰:"不可。夫民之大事在農。古者,太史順時〈瓜見〉(音脈)土,陽癉(丁佐反)憤盈,土氣震發(癉,厚也。憤,積也),農祥晨正(農祥,房星。晨正,謂立春之日,晨正於午),日月底於天廟(天廟,營室也。孟春之月,日月皆在營室),土乃脈發。先時九日,太史告稷曰:'自今至於初吉(初吉,二月朔),陽氣俱蒸,土膏其動。弗震弗渝,脈其滿眚,榖乃不殖(言陽氣升,土膏動,當即發動變瀉其氣,不然,則脈萌而氣結,更為災疫)。'稷以告王曰:'史帥陽官以命我司事(陽官,春官。司事,主農事)曰:'距今九日,土其俱動,王其祗祓,監農不易。'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、百吏、庶民,司空除壇於籍,命農大夫咸戒農用(農大夫,田畯)。先時五日,瞽告有協風至,王即齋宮,百官御事,各即其齋三日。王乃淳濯饗醴,及期,郁人薦鬯,犧人薦醴,王祼鬯,饗醴乃行,百吏、庶民畢從。及籍,后稷監之,膳夫、農正行籍禮,太史贊王,王敬從之。王耕一垡,班三之(班,次也。王一垡,公三,卿九,大夫二十七也),庶民終於千畝。其后稷省功,太史監之;司徒省民,太師監之;畢,宰夫陳饗,膳宰監之。膳宰贊王,王歆太牢,班嘗之,庶人終食。是日也,瞽師、音官以風土(音官,樂官。風土,以音律省土風,風氣和則土氣養也)。廩於籍東南,鍾而藏之(廩,御廩,以藏王所籍田,以奉粢盛),而時布之於農。稷則遍戒百姓,紀農協功,曰:'陰陽分布,震雷出滯。'土不備墾,辟在司寇。乃命其旅曰:'徇,農師一之,農正再之,后稷三之,司空四之,司徒五之,太保六之,太師七之,太史八之,宗伯九之,王則大徇。耨獲亦如之。'民用莫不震動,恪恭於農,修其疆畔,日服其鎛,不解於時,財用不乏,民用和同。是時也,王事惟農是務,無有求利其官,以干農功。三時農而一時講武,故征則有威,守則有財。若是,乃能媚於神而利於民矣,則享祀時至而布施優裕也。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緒而棄其大功,匱神乏祀而困民財,將何以求福用民?"王不聽。
漢高祖二年,故秦苑囿園池,令民得之。
文帝二年,詔曰:"夫農,天下之本也。其開籍田,朕親率耕,以給宗廟粢盛。"
賈誼說上曰:"一夫不耕,或受其饑。今背本而趨末,生之者甚少,而糜之者甚多,天下財產何得不蹙!今驅民而歸之農,皆著於本,使天下各食其力,末技、遊手之民轉而緣南畝,則畜積足而人樂其所矣。"上感誼言,乃開籍田。
十三年,詔曰:"朕親率天下農耕,以供粢盛;皇后親桑,以奉祭服。其具禮儀(令立耕、桑之禮制也)。"
景帝後二年,親籍田。
武帝元年,罷苑馬,以賜貧民(養馬之苑,禁百姓芻牧,今賜民為田)。
征和四年,上耕於鉅定(地名,近東海)。
昭帝始元元年,上耕於鉤盾弄田(時帝年九歲,未能親耕帝籍。鉤盾,宦者近署,故往試耕為戲弄也。弄田,在未央宮中。)
六年,上耕於上林。
元鳳二年,罷中牟苑,賦貧民。
宣帝地節元年,假郡國貧民田。
三年,詔:"池籞未御幸者,假與貧民。又令流民還歸者,假公田,貸種、食。"
元帝初元元年,以三輔、太常、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,振業貧民;江海、陂湖、園池屬少府者,以假貧民,勿租賦;省苑民,以振困乏。
二年,詔罷水衡禁苑、宜春下苑、少府佽飛外池、嚴籞池田,假與貧民。
五年,罷北假田官(主假賃見田官與民,收其稅。或曰:北假,地名也。)
永光元年,令民各務農畝,無田者假之。
哀帝建平元年,太皇太后詔:"外家王氏田非冢塋,皆以賦貧民。"
《後漢‧禮儀志》:正月始耕,晝漏上水初納,執事告祠先農,已享(賀循《籍田儀》曰:"漢耕日,以太牢祭先農於田所。"薛綜註《二京賦》曰:"為天神借民力於此田,故名曰帝籍,田在國之辰地)。耕時,有司請行事,就耕位,天子、三公、九卿、諸侯以次耕。力田種各耰訖,有司告事畢(《漢舊儀》曰:"春秋耕於籍田,官祠先農。先農即神農炎帝也。祠以一太牢,百官皆從,大賜三輔二百里孝悌、力田、三老帛。種百榖萬斛,為立籍田倉,置令、丞。榖皆以給祭天地、宗廟、郡神之祀,以為粢盛。")是月令日,郡國守相皆勸民始耕如儀。諸行出入皆鳴鐘,皆作樂。其有災眚,有他故,若請雨、止雨,皆不鳴鐘,不作樂(漢家郡守行大夫禮,鼎俎籩豆,工歌縣)。
明帝永平九年,詔郡國以公田賜貧民各有差。
十三年,汴渠成,詔曰:"今五土之宜,反其正色,濱渠下田賦與貧人,無令豪右得固其利。"
章帝建初元年,詔以上林池籞田賦與貧人。
元和元年,詔:"郡國募人無田欲徙他界就饒者,悉聽之。到在所賜給公田,為顧耕庸,賃種餉,貫與田器,勿收租五歲,除算三年。其後欲還本鄉者,勿禁。"
三年,詔曰:"《月令》,孟春善相邱陵土地所宜。今肥田尚多,未有墾辟,其悉以賦貧民,給與種糧,務盡地力,勿令遊手。"
安帝永初元年,以廣城遊獵地及被災郡國公田假與貧民。
魏制:天子親耕籍田,藩鎮闕諸侯百畝之禮。
晉武帝太始四年正月,帝躬耕籍田於東郊,詔曰:"近代以來,耕籍田於數步之內,空有慕古之名,曾無供祀訓農之實,而有百官車徒之費。今循千畝之制,當率群公卿士躬稼穡,以先天下。於東郊之南,洛水之北(去宮八里,遠十六里為北千畝)。"帝御木輅以耕。自惠帝後禮廢。
宋文帝元嘉十二年,將親耕,司空、大司農、京尹、令、尉度宮之辰地八里之外,整制千畝,中開阡陌。
齊武帝永明中,耕籍田。
梁依宋、齊禮,天監十三年,以啟蟄而耕。普通二年,移籍田於建康北岸。
後魏太武帝天興三年春,始躬耕籍田。
北齊籍於帝城東南千畝,內種赤梁、白榖、大豆、赤黍、小豆、黑穄、麻子、大小麥,色別一頃,自餘一頃,中通阡陌。
隋制:於國南十四里啟夏門置地千畝為壇,行播,殖禮九榖,納於神倉,以擬粢盛,稭槁以餉犧牲。
唐太宗貞觀三年二月,籍於千畝之甸。
高宗永徽三年正月,率公卿耕於千畝之甸。
乾封二年、儀鳳二年、景雲三年,並躬耕籍田。
元宗開元二十三年正月,躬耕籍田。
宋太宗端拱元年,親耕籍田,以勸農事。
天禧元年,以久罷畋遊,其京城四面禁圍草地,令開封府告諭百姓,許其耕牧。
四年,福建轉運使方仲荀言:"福州王氏時,有官莊千二百一十五頃,自來給與人戶主佃,每年只納稅米。乞差官估價,令見佃人收買,與限二年,送納價直。"
仁宗天聖三年,屯田員外郎張希顏奏:"福建八州皆有官莊,七州各納租課,惟福州只依私產納稅,復免差徭,顯是幸民。乞相均米數,依州價折納見錢,銅、鐵中半。"從之。
嘉祐二年,詔以天下沒入戶絕田募人耕,收其利,置廣惠倉,以賑貧人(見《賑恤門》)。熙寧間,以廣惠倉之入,歸之常平。
神宗熙寧二年,三司言:"天下屯田、省莊,皆子孫相承租佃歲久,乞不許賣,其餘沒官納莊願賣者聽。"從之。
七年,詔:戶絕莊產召人充佃,及入實封狀承買,以其直增助諸路常平錢。
開封府界、諸路系省莊屯田、營田,稻田務及司農寺戶絕、水利田,並都水監、淤田官莊司四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八頃一十六畝,內三司官田莊四千五百九十三頃四十畝零,總收租餘斛斗匹帛六萬一千四百九貫、石、匹;都水監、淤田司官莊五百五十四頃一十九畝零,總收租斛斗五萬二百一十石、斤,稭稈等五十萬一千六十六束、斤。
哲宗元祐元年,戶部言:"鬻賣絕戶田宅,既有估覆定價,乞如買撲坊場例,罷實封投狀。"從之。
八年,詔:"凡官田及己佃而逃,或佃租違期應剗佃者,不別召佃,悉籍之官,為招募衙前之用。如未有投募,且令租佃,以應募者而給之。"
徽宗建中靖國元年,詔市易折納田產並依戶絕田產法。
政和元年,時朝廷以用度艱窘,命官鬻賣官田,江西路一歲失折上供無慮二十餘萬斛。運副張根建言,田既不存,當減上供。朝廷深察所以然,遂止不賣。
總領措置官田所言:"元奏存留屯田,為系河北、河東、陜西邊防利害,乞存之不鬻。自三路外,名屯田者其實悉以民耕,與凡官田無異,無系邊防,自應鬻賣。"從之。
知吉州徐常奏:"諸路惟江西乃有屯田,非邊地,其所立租,則比稅苗特重,所以祖宗時,許民間用為永業,如有移變,雖名立價交佃,其實便如典賣己物。其有得以為業者,於中悉為居室、墳墓,既不可例以奪賣,又其交佃歲久,甲乙相傳,皆隨價得佃,今若令見業者買之,則是一業而兩輸直,亦為不可。而況若賣而起稅,稅起於租,計一歲而州失租米八萬七千餘石,其勢便當損減上供。是一時得價而久遠失利,此議臣見近利而失遠圖,公私交害也。"於是都省乞下江西核實,如屯田紐利多於二稅,即住賣之;為稅田而稅多租少,即鬻之。他路仿此。詔可。
臣僚言:"天下系官田產,如折納、抵當、戶絕之類,隸屬常平,則法許鬻賣;如天荒、逃田、省莊之類,在運司有請佃法。自餘閑田,名類非一,乞命官總領條畫以聞。"戶部奏:"凡田當防河、召募弓箭手或屯田之類,悉應存留;凡市易抵當、折納、籍沒,常平戶絕、天荒、省莊、沙田、退灘、荻場、圩田之類,並應出賣。"又奏:"仿熙寧制,所委官一年內賣及七分,與轉一官,餘以次減磨勘;不登五分,加奏劾。"詔從之。
八月,詔:"乃者,有司建明盡鬻系官田宅,茍目前之利,廢久長之策。其總領措置官並罷,已賣田宅給還元直,仍拘入官。如舍屋已經改更,但課虧租額者,與免仍舊修蓋。官田已嘗為墓,據合用畝步約價者,與免遷移。"
六年,始作公田於汝州。公田之法:縣取民間田契根磨,如田今屬甲,則從甲而索乙契;乙契既在,又索丙契,展轉推求,至無契可證,則量地所在,增立官租。一說謂按民契券而以樂尺打量,其贏則拘入官,而創立租課。
初,因中官楊戩主後苑作,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,置務掌之,號稻田務。復行於府畿,易名公田,南暨襄城,西至沔池,北逾大河,民田有逾初券畝步者,輒使輸公田錢。政和末,又置營繕所,亦為公田。久之,後苑、營繕所公田皆並於城西所,盡山東、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輸租舉入焉,皆內侍主其事,所括凡得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。農畝困敗,但能輸公田錢,而正稅不復有輸。後李彥又立城西括田所,而公田皆彥主之。靖康初,誅彥。
宣和元年,提舉水利農田所奏:"浙西平江諸州積水減退,欲委官分詣鄉村檢視露出田土,惟人戶見業已納省稅不括外,其餘逃田、天荒、草田、葑茭蕩及湖濼、退灘、沙塗等地,悉標記置籍,召人請射種植,視鄉例拘納租課,樁充御前錢物,專一應奉御前支用,置局提舉。如造謗惑眾沮害之人,罪徒。"從之。
三年,詔:"方量根括到田土租稅課利內,特與減一半。"十月,尚書省言:"諸路學田並西南外宗室財用司田產,元所給佃租課太輕,不足於用。"詔許添立實封入狀,添立租課,剗佃一次,如佃人願從添數,亦仍給佃。
高宗建炎元年,從江南經制使翁彥國言,拘籍蔡京、王黼等莊田,令佃戶就種,歲減租課二分。
三年,令:"應天下系官田,令有司依鄉例紐納佃租,期以半月,許民自陳輸租額,過期依見行條法。"
紹興元年,詔盡鬻諸路官田。命各路憲臣總領措置。
時以軍興,用度不足,又先時知永嘉縣霍蠡言:"溫州四縣沒官田,勢家詭名請佃,歲責保正長代輸,公私病之。"乃詔並召人鬻。五年,又詔:見佃人願承買者聽,佃及三十年以上者,減價錢三之二。
十二年,戶部言:"諸路常平司未賣田,令見佃人添租三分,不願者勒令離業,召人佃。"
知邵州呂稽仲言:"湖南、廣西閑田甚多,若輕租召佃,收其所輸,糴其贏餘,可寬州縣。"詔戶部措置。
劉夔為福州帥,貿易僧寺田以取資。至張守帥閩,始議存留上等四十餘剎,以待高僧外,悉令民實封請買。歲入七八萬緡,以助軍衣,餘寬百姓雜科,民皆便之。
二十六年,戶部侍郎韓仲通言:"蜀地狹人稠,而京西、淮南系官膏腴之田尚眾,乞許人承佃,官貸牛、種,八年仍償。並邊免十年租,次邊半之,滿三年充己業。"從之。
戶部言:"諸路賣官田錢,乞以七分上供,三分充常平司糴本。今諸買官田者,免納稅契錢,又免和買二年,免物力三年至十年(一千貫以下免三年,一千貫以上五,年五千貫以上十年)。已給賣後,不許執鄰取贖。舊六十日輸錢不足者,錢沒官,別召買,今倍其日。"皆從之。
二十九年,戶部提領官田所言:"應官戶、勢家坐占官田,今依估承買,其浙西營田及餘路營田、官莊田、屯田並住賣。"詔各路提舉司督察欺弊,申嚴賞罰。縣賣十萬緡、州二十萬緡,守令各進一秩,餘以次減磨勘,最稽遲者貶秩。荊南提刑彭合入對,言州縣賣官田之害,望減價,無抑勒。戶部以減價為難,但令勿抑勒而已。
諫議大夫何溥言:"比議臣欲優恤見佃者,令減價二分承買,而復謂其低價買、增價賣,或借錢收買、增價準折,許人告即拘沒。夫始憐其失業而為之減價,終設為轉賣之說而開其爭端,望明詔改正。"
兩浙轉運司言:"申括到平江府省田一十六萬六千七百二十八畝,每畝納上供省苗三斗三升六合,計米三萬九千四十七石,系民戶世業。今若出賣,便為私田,止輸二稅,暗失上供歲額苗米。"乃止。
臣僚言:"江東西、二廣村甿之間,人戶雕疏,彌望皆黃茅、白葦。民間膏腴之田,耕布猶且不遍,豈有餘力可置官產?浙東、西最號繁盛,所買僅及百餘萬緡,累月尚未足數,且有抑勒之患。況江、廣米榖既平,錢貨艱得,畝直不過貫百,縱根括無遺,其能應期限乎?若謂命令已行,難於寢罷,乞寬之一年,聽民情願,無或抑勒,違者坐之。"詔可。
又言:"二年之間,三省、戶部困於文移,監司、州郡疲於出賣。上下督責,始限一季,繼限一年,已賣者才十三,已納者才十二,其事猶未竟也。蓋買產之家,無非大姓,估價之初,以上色之產輕立價貫,揭榜之後,率先投狀,至於拆封,往往必得,今之已賣者是也。若中下之產,無人計囑,所立之價,輕重不均,今之無人承買者是也。宜且令元佃之家著業納租,歲猶可得數十萬斛。"從之。
寧宗開禧三年冬,韓侂胄既誅,復與虜講解。明年,改元嘉定,始用廷臣言,置安邊所,命戶部侍郎沈詵等條畫來上,凡侂胄與其他權倖沒入之田,及圍田、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。初,以御史提其綱,繼委之版曹或都司、寺、監官,其後又俾畿漕領之。諸路歲輸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,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緡有奇。兩浙、江東西、淮東西、福建皆有籍,以給行人金繒之費。迨虜好既絕,軍需邊用每於此乎取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