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献通考 · 奴婢(傭賃 品官占戶)目录

奴婢(傭賃 品官占戶)

《周官》:大宰以九職任萬民,八曰臣妾,聚斂疏材。九曰間民,無常職,轉移執事(臣妾,男女貧賤之稱。轉徙執事,若今傭賃也)。

《酒人》:奚三百人(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為奴,其少才知以為奚,今之侍史、官婢)。

漢高祖令民得賣子。

五年,詔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,皆免為庶人。

文帝勸務農桑,帥以儉節,未有兼併之害,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。

賈誼曰:"歲惡不入,請賣爵子。"又曰:"今人賣僮者,為之繡衣絲履,偏諸緣,納之閑中,是古天子後服所以廟而不晏者也。"

晁錯勸帝募民徙塞下,募民以丁奴婢贖罪,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。

女子緹縈願沒入為官婢,以贖父罪。

四年,免官奴婢為庶人。

武帝建元元年,赦吳楚七國帑輸在官者(吳、楚七國反時,其首事者妻子沒入為官奴婢,帝即位,哀而赦之)。

《司馬相如傳》,卓王孫僮客八百人,程鄭亦數百人。

董仲舒說上曰:"宜少近古,限民名田,以贍不足,塞兼併之路,去奴婢,除專殺之威(不得專殺奴婢也)。"

其後府庫並虛,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,為郎增秩。

楊可告緡遍天下(告民匿緡錢不算者),乃分遣御史、廷尉正監分曹往,即治郡國緡錢,得民財物以億計,奴婢以千萬數,其沒入奴婢,分諸苑養狗馬禽獸,及與諸官。官益雜置多(謂雜置官員,分掌眾事),徙奴婢眾,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,及官自糴乃足。

元帝時,貢禹言:"官奴婢十餘萬,遊戲無事,稅良民以給之,宜免為庶人。"

杜延年坐官奴婢乏衣食免官。

今按:豪家奴婢,細民為饑寒所驅而賣者也。官奴婢,有罪而沒者也。民以饑寒至於棄良為賤,上之人不能有以賑救之,乃復效豪家兼併者之所為,設法令其入奴婢以拜爵復役,是令饑寒之民無辜而與罪隸等也。況在官者十餘萬人,而復稅良民以養之,則亦何益於事哉!

成帝永始四年,詔曰:"公卿列侯、親屬近臣多蓄奴婢,被服綺縠,其申飭有司,以漸禁之。"

哀帝即位,詔曰:"諸侯王、列侯、公主、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,田宅亡限,其議限例。"有司條奏:"諸侯王奴婢二百人,列侯、公主百人,關內侯、吏民三十人,年六十以上,十歲以下,不在數中。諸名田畜奴婢過品,皆沒入縣官。官奴婢年五十以上,免為庶人。"

王莽名天下奴婢曰"私屬",不得買賣。

光武建武二年五月,詔曰:"民有嫁妻、賣子欲歸父母者,悉聽之,敢拘執,論如律。"(下同)

六年十一月,詔王莽時吏人沒入為奴婢不應舊法者,皆免為庶人。

七年,吏人遭饑亂,及為青徐賊所掠為奴婢、下妻,欲去留者,恣聽之。敢拘制不還,以賣人法從事。

十一年,詔曰:"天地之性人為貴,其殺奴婢,不得減罪。"

八月癸亥,詔曰:"敢炙灼奴婢,論如律。所炙灼者為廢民。"

十月壬午,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。

十二年三月,詔隴蜀民被掠為奴婢自訟者,及獄官未報,一切免為庶民。

十三年十二月甲寅,詔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掠為奴婢者,皆一切免為庶民,或依託為人下妻欲去者,恣聽之。敢拘留者,比青、徐二州,以掠人法從事。

十四年十二月癸卯,詔益、涼二州奴婢,自八年以來自訟在所官,一切免為庶,民賣者無還直。

殤帝延平元年,詔諸官府、郡國、王侯家奴婢姓劉及疲癃羸老,皆上其名,務令實悉。

安帝永初四年,諸沒入為官奴婢者,免為庶人。

晉武帝平吳之後,令王公以下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,官品第一、第二者,佃客無過五十戶,三品十戶,四品七戶,五品五戶,六品三戶,七品二戶,八品、九品一戶(詳見《職官門》)。

晉元帝太興四年,詔曰:"昔漢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,武帝時,涼州覆敗,諸為奴婢亦皆復籍,此累代成規也。其免中州良人遭難為揚州諸郡僮客者,以備征役。"

東晉寓居江左以來,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、典計、衣食客之類,皆無課役。官品第一、第二,佃客無過四十戶,每品滅五戶,至第九品五戶。其佃榖皆與大家量分。其典計,官品第一、第二置三人,第三、第四置二人,第五、第六及公府參軍、殿中監、監軍、長史、司馬部曲督、關外侯、材官、議郎以上一人,皆通在佃客數中。官品第六以上並得衣食客三人,第七、第八二人,第九品、舉輦、跡禽、前驅、由基、強弩司馬、羽林郎、殿中冗從虎賁、殿中虎賁、持椎斧武騎虎賁、持鈒(色立反)冗從虎賁、命中武騎一人。其客皆注家籍。其課,丁男調布、絹各二丈,絲三兩,綿八兩,祿絹八尺,祿綿三兩二分,租米五石,丁女並半之。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。男年十六亦半課,年十八正課,六十六免課。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。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。其田,畝稅米二升。蓋大率如此。其度量,三升當一升,秤則三兩當今一兩,尺則一尺二寸當今一尺。

按:此即漢人封君食邑戶之遺意。然漢不過每戶歲賦二百錢,而此所賦乃過重者,蓋封君所得只是口賦,而漢人有田者官別賦之;晉以來人皆授田,無無田之戶,是以戶賦之入於公家及私屬皆重。又一品所占不過四十戶,非漢列侯動以千戶萬戶計者比也。

後魏令:每調奴任耕、婢任績者,八口當未娶者四;耕牛十頭當奴婢八(詳見《田賦門》)。

孝文太和九年,詔均天下人田:諸男夫十五以上,受露田四十畝,婦人二十畝,奴婢依良。諸麻布之土,男夫及課,別給麻田十畝,婦人五畝,奴婢依良。皆從還受之法(詳見《田賦門》)。

周武帝保定五年,詔江陵人年六十五以上為官奴婢者已令放免,其公私奴婢年七十以外者,所在官私贖為庶人。

建德元年,又詔江陵所獲俘虜充官口者,悉免為百姓。

容齋洪氏《隨筆》曰:"元魏破江陵,盡以所俘士民為奴,無問貴賤,蓋北方夷俗皆然也。自靖康之後,陷於金虜者,帝子王孫、宦門士族之家盡沒為奴婢,使供作務。每人一月支稗子五斗,令自春為米,得一斗八升,用為餱糧;歲支麻五把,令緝為裘。此外更無一錢一帛之入。男子不能緝者,則終歲裸體,虜或哀之,則使執爨,雖時負火得暖氣,然才出外取柴歸,再坐火邊,皮肉即脫落,不日輒死。惟喜有手藝如醫人、繡工之類,尋常只團坐地上,以敗席或蘆籍襯之。遇客至開筵,引能樂者使奏技,酒闌客散,各復其初,依舊環坐刺繡,任其生死,視如草芥雲。

唐制:凡反逆相坐,沒其家為官奴婢(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,皆謂之官奴婢。男年十四以下者,配司農;十五以上者,以其年長,令遠京師,配嶺南為城奴也)。一免為審戶,再免為雜戶,三免為良人,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(凡免,皆因恩言之)。

顯慶二年,敕:"放諸奴婢為良及部曲、客女者聽之,皆由家長手書,長子以下連署,仍經本屬申牒除附。諸官奴婢年六十以上及廢疾者,並免賤。"

永昌元年,越王正被誅,家僮勝衣田者千餘人,於是制王公已下奴婢有數。

萬歲通天元年,敕:"士庶家僮僕有驍勇者,官酬主直,並令討擊契丹。"

大足元年,敕:"以北緣邊州縣,不得畜突厥奴婢。"

天寶八載,敕:"京畿及諸郡百姓,有先是給使在私家驅使者,限敕到五日內,一切送內侍省。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,各作限約,定數驅使,雖王公之家不得過二十人,其職事官一品不得過十二人,二品不得過十人,三品不得過八人,四品不得過六人,五品不得過四人,京文武清官六品、七品不得過二人,八品、九品不得過一人。其嗣郡王、郡主、縣主、國夫人、諸縣君等,請各依本品同職事及京清資官處分,其有別承恩賜,不在此限。其蔭家父祖先有者,各依本蔭職減比見任之半,其南口請以蜀蠻及五溪、嶺南夷獠之類。"

大曆十四年,詔:"邕府歲貢奴婢,使之離父母之鄉,絕骨肉之戀,非仁也。宜罷之。"

元和四年,敕:"嶺南、黔中、福建等道百姓,多被公私掠賣為奴婢,宜令所在長吏,切加捉搦,井審細勘責。委知非良人百姓,乃許交關,犯者准法處分。"

八年,敕嶺南諸道,不得輒以良口餉遺販易。

長慶元年,詔禁登、萊州及緣海諸道,縱容海賊掠賣新羅人口為奴婢。

四年,敕諸司、諸使,各勘官戶奴婢,有廢疾及年七十者,准格免賤從良。

會昌五年,中書門下奏:"天下諸寺奴婢,江淮人數至多,其間有寺已破廢,全無僧眾,奴婢既無衣食,皆自營生。洪、潭管內人數倍多,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處,計必不少,並放從良百姓。"旨依。

大中九年,禁嶺南諸州貨賣男女,如有以男女傭賃與人,貴分口食,任於當年立年限為約,不得將出外界。

昭宗大順二年,敕:"天下州府及在京諸軍,或因收擄百姓男女,宜給內庫銀絹,委兩軍收贖,歸還父母。其諸州府,委本道觀察使取上供錢充贖,不得壓良為賤。"

後唐同光二年,赦:"應百姓婦女俘虜他處為婢妾者,不得占留,一任骨肉識認。"

天成元年,敕:"京城諸道,若不是正口,不得私書契券,輒賣良人。"

周顯德五年,新定《刑統》:"詃誘良口、勾引逃亡奴婢與貨賣所盜資裝者,其詃誘勾引之人,伏請處死,良口奴婢准律處分,居停主人重斷,或分受贓物至三疋以上處死;將良口於蕃界貨賣,居停主人知而不告官者,亦處死。"

宋太祖皇帝開寶二年,詔:"奴婢非理致死者,即時檢視、聽其主速自收瘞,病死者不須檢視。"

四年,詔:"應廣南諸郡民家有收買到男女為奴婢,轉將傭雇以輸其利者,今後並令放免,敢不如詔旨者,決杖配流。"

淳化二年,詔:"陝西沿邊諸郡先歲饑貧,民以男女賣與戎人,宜遣使者與本道轉運使分以官財物贖還其父母。"

至道二年,詔:"江南、兩浙、福建州軍,貧人負富人息錢無以償,沒入男女為奴婢者,限詔到並令檢勘,還其父母,敢隱匿者治罪。"

真宗咸平元年,詔:"川陝路理逋欠官物,不得估其家奴婢價以償。"

六年,詔:"士庶家雇僕,有犯不得黥其面。"

天禧三年,詔:"自今掠賣人口入契丹界者,首領並處死,誘致者同罪,未過界者決杖黥配。"

大理寺言:"按律,諸奴婢有罪,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,杖一百;無罪而殺者,徒二年。又諸條,主驅部曲至死者,徒一年;故殺者,加一等。其有愆犯決罰至死及過失殺者,勿論。自今人家傭賃,當明設要契,及五年,主因過驅決至死者,欲望加部曲一等;但不以愆犯而殺者,減常人一等;如過失殺者,勿論。"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