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献通考 · 復除目录

復除

周鄉大夫之職,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,辨之可任者,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,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,皆征之。其舍者,國中貴者、賢者、能者、服公事者、老者、疾者,皆舍(舍,役除,不收役事也。貴,若今宗室及關內侯皆復也。服公事者,若今吏有復除也。老者,謂若今八十、九十復羨卒也。)

《旅師》:凡新甿之治皆聽之,使無征役(新徙來者復之也)。《均人》:凶札則無力政("政"讀作"征")。

《王制》:命鄉論秀士,升之司徒,曰選士。司徒論選士之秀者,而升之學,曰俊士。升於司徒者,不征於鄉;升於學者,不征於司徒,曰造士(不征,不給其徭役)。

五十不從力政(力政,城道之役也)。八十者,一子不從政。九十者,其家不從政。廢疾非人不養者,一人不從政。父母之喪,三年不從政。齊縗、大功之喪,三月不從政。將徙於諸侯,三月不從政。自諸侯來徙家,期不從政(大夫埰地之民徙於諸侯為民,以其親徙,當須復除,但諸侯地寬役少,故三月不從政。自諸侯來徙大夫之家邑,大夫役多地狹,故期不從政)。

漢高祖二年,蜀、漢民給軍事勞苦,復勿租稅二歲。關中卒從軍者,復家一歲。鄉三老、縣三老,復勿徭戍。

五年,詔諸侯子在關中者復之十二歲,其歸者半之;軍吏卒賜爵,非七大夫已下,皆復其身及戶勿事。

七年,民產子,復勿事二歲。

八年,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,皆復終身勿事。

十一年,諸縣堅守不降反寇者,復租三歲。豐人徙關中者,皆復其身。士卒從入蜀、漢、關中者,皆復終身。

十二年,詔吏二千入蜀、漢定三秦者,皆世世復。以沛為湯沐邑,復其民,世世無有所與。沛父兄請復豐,乃並復豐,比沛。又詔秦始皇帝守家二十家,楚、魏、齊各十家,趙及魏公子無忌各五家,令視其塚,復無與他事。

惠帝四年,舉民孝悌、力田者復其身。

文帝禮高年,九十者一子不事,八十者二算不事。募民守塞皆賜高爵,復其家(令民入粟,至五大夫,乃復一人)。西邊、北邊之郡,雖有長爵,不輕得復。

三年,幸太原,復晉陽、中都民三歲租。

四年,復諸劉有屬籍者,家無所與。

景帝遺詔,出宮人歸其家,復終身。

武帝建元元年,民年八十復二算,九十復甲卒。又詔民年九十以上,已有受鬻法(給米粟為糜。鬻,之六反),為復子若孫,令得身率妻妾,遂其供養之事。

武帝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,復其身。登禮中嶽,以山下戶凡三百,封崇高,為之奉邑,獨給祠,復無有所與。府庫並虛,乃募民能入奴婢者,得以終身復。桑弘羊請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,以復終身。時兵革數動,民多買復及五大夫、千夫,調發之士益鮮。

宣帝地節二年,詔:"博陸侯功德茂盛,復其後,世世母有所與,功如蕭相國。"

地節三年,詔流民還歸者,且勿算事。

地節四年,詔有大父母、父母喪者。勿徭事,使得送終,盡其子道。

元康元年,復高皇帝功臣絳侯周勃等百三十六人家子孫,令奉祭祀,世世勿絕。其毋嗣者,復其次。

元帝好儒,能通一經者復。數年,以用度不足,更為設員千人。

永光三年,用度不足,民多復除,無以給中外徭役。

世祖建武五年,詔復濟陽二年徭役(帝生於濟陽,故復之)。

十九年,幸汝南南頓縣,賜吏人,復南頓歲租一歲。

父老叩頭言,願賜復十年。帝曰:"天下重器,常恐不任,日復一日,安敢遠期十年乎?"吏人又言:"陛下實惜之,何言謙也?"帝大笑,復增一歲。

二十年,復濟陽縣徭役六歲。

三十年,復濟陽縣徭役一歲。

明帝永平五年,常山三老言:"上生於元氏,願蒙優復。"詔曰:"豐、沛、濟陽,受命所由,加恩報德,適其宜也。今永平之政,百姓怨結,而吏人求復,令人愧笑。重逆此縣之拳拳,其復元氏田租、更賦六歲,勞賜縣掾史及門闌走卒。"

桓帝永康元年,復博陵、河間二郡,比豐、沛。

靈帝光和六年,復長陵縣,比豐、沛。

徐氏曰:"按漢之有復除,猶《周官》之有施捨,皆除其賦役之謂也。然西京時,或以從軍,或以三老,或以孝悌、力田,或以明經,或以博士弟子,或以功臣後,以至民產子者,大父母、父母之年高者,給崇高之祠者,莫不得復,其間美意至多。至東都所復,不過濟陽、元氏、南頓數邑,為天子之私恩矣。"

按:《周官》及《禮記》所載周家復除之法,除其征役而已,至漢則並賦稅除之,豈漢之法優於周乎?曰:非也。蓋賦稅出於田,而周人之田則皆受之於官。其在復除之例者,如所謂貴者、賢者、能服公事者,即公卿大夫以及庶人在官之流,皆受公田之祿以代耕,未嘗予之田而使之躬耕者也。所謂老者、疾者,則不能耕而不復給以田,且仰常餼於官者也。所謂新氓之遷徙者,則是未及授以田者也。此數色之人,既元無田,則何有於賦稅?故只除其征役。至漢,則田在民間,官不執授受之柄,亦無復應受與不應受之法矣,故在復除之例者,並除其賦役也。然漢以後則官戶之有蔭,至單丁或老疾者,除其役則有之,亦不復聞有除稅之事矣。

魏黃初元年之後,始開太學。至太和、青龍中,中外多事,人懷避就,雖性非解學,多求詣太學。諸生有千數,而諸博士率皆粗疏,無以教弟子,弟子本亦避役,竟無能習學,冬來春去,歲歲如是。

王褒門人為本縣所役,求褒為屬。褒曰:"卿學不足以庇身,吾德薄,不足以蔭卿,屬之何益?且吾不捉筆已四十年。"乃步擔乾飯,兒負鹽豉,門徒從者千餘人。安邱令以為見已,整衣出迎之於門,褒乃下道至土牛,磬揖而立,云門生為縣所役,故來送別,執手涕泣而去。令即放遣諸生。

唐制:太皇太后、皇太后、皇后緦麻以上親,內命婦一品以上親,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,職事、勳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,國子、太學、四門學生、俊士,孝子、順孫、義夫、節婦同籍者,皆免課役。凡主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。若老及廢疾、篤疾、寡妻妾、部曲、客女、奴婢及視九品以上官,不課。四夷降戶附以寬鄉,給復十年。奴婢縱為良人,給復三年。役外蕃人,一年還者給復三年,二年者給復四年,三年給復五年。又詔諸宗姓未有職任者,不在徭役之限。

元宗初立求治,蠲徭役者給蠲符,以流外及九品京官為蠲使,歲再遣之。

白履忠召拜朝散大夫,乞還。吳競謂之曰:"子素貧,不霑斗米,匹帛雖得,五品何益?"履忠曰:"往契丹入寇,家取排門夫,吾以讀書,縣為免。今終身高臥,寬徭役,豈易得哉!"

唐制:諸司捉錢戶,皆給牒蠲免徭役(詳見《雜征榷門》)。

宋真宗皇帝乾興元年,臣僚上言官勢戶及將校衙前占田避役之害(見《差役門》)。

仁宗時,初,官八品已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,詔特蠲之。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,號為出家,趙州至千餘人,州以為言,遂詔出家者須落髪為僧,乃可免役。

神宗熙寧四年,頒募役法於天下。詔崇奉聖祖及祖宗陵寢神御寺院、宮觀,免納役錢。

諸旌表門閭有敕書,及前代子孫於法有蔭者,所出役錢依官戶法,賜號處士非因技授者准此。

按:自熙寧助役之法既行,凡品官、形勢以至僧道、單丁該免役之科者,皆等第輸錢,無所謂復除矣。然數者之輸錢,輕重不等,其詳見《戶役門》,茲更不備錄。

中興以後,差役之法,品官限田有制,死亡子孫減半,蔭盡差役同編戶(詳並見《戶役門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