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献通考 · 坑冶目录

坑冶

《周官》,卝人掌金玉錫石之地,而為之厲禁以守之,若以時取之,則物其地,圖而授之(物地,占其形色之咸淡也。授之,教取者之處),巡其禁令。

齊管仲言鹽鐵之利。漢桑弘羊建議榷鹽鐵。東漢以後鹽鐵本末並見《鹽鐵門》(不再錄)。

漢武帝行幸回中,詔曰:"往者朕郊見上帝,泰山見金,宜更鑄黃金為麟趾褭蹄以協瑞焉。"

東坡《仇池筆記》曰:"王莽敗時,省中黃金六十萬斤。陳平四萬斤間楚,董卓郿塢金亦多。其餘三五十斤者不可勝數。近世金不以斤計,雖人主未有以百金與人者,何古多而今少也?鑿山披沙無虛日,金為何往哉?頗疑寶貨神變不可知,復歸山澤邪?"

石林葉氏曰:"漢時,賜臣下黃金每百斤、二百斤,少亦三十斤,雖燕王劉澤,以諸侯賜田生金亦二百斤,楚梁孝王死,有金四十餘萬斤。蓋幣輕,故米賤金多也。"

按:如二公之說,則金莫多於漢,然民間之淘取,官府之徵斂,史未嘗言之,度未必如後世之甚也。三代之時,服食器用,下之貢獻有程,上之用度有節,未嘗多取於民。後之言利者,始以為山海天地之藏,上之人當取其利以富國,而不可為百姓豪強者所擅。其說發於管仲,而盛於桑弘羊、孔僅之徒,然不過曰鹽、曰鐵,則以其適於民用也,金為天地之秘寶,獨未聞有征榷之事。漢法,民私鑄鐵者釱左趾,博士使郡國,矯詔令民鑄農器者罪至死,鐵官凡四十郡,而不出鐵者又置小鐵官,遍於天下,獨未聞有犯金之禁。鐵至賤也,而榷之析秋毫;金至貴也,而用之如泥沙。然則國家之征利,無資於金也。《貨殖傳》所載蜀卓氏、山東程鄭、宛孔氏、魯丙氏稱為尤富,然皆言其擅鐵冶之利,而未聞有藏金之事。然則豪強之致富,不由於金也。上下之間,好尚如此,蓋猶有古人不貴難得之貨之遺意云。

後漢明帝永平十一年,漅湖出黃金,廬江太守取以獻。

後魏宣武帝延昌三年,有司奏長安驪山(今昭應縣)有銀礦,二石得銀七兩。其秋,恒州(今代郡、安邊、馬邑)又上言白登山(今馬邑郡界)有銀礦,八石得銀七兩、錫三百餘斤,其色潔白,有逾上品。詔並置銀官,常令采鑄。又漢中舊有金戶千餘家,常於漢水沙金,年終輸之。後臨淮王彧為梁州刺史,奏罷之。

按《酉陽雜俎》:魏明帝時,昆明國貢避寒鳥,常吐金屑如粟。《蜀都賦》:"金沙銀礫注。"注:"永昌有水,出金如糠,在沙中。"《南史夷貊傳》:林邑國"有金山,石皆赤色,其中生金。金夜則出飛,狀如螢火。"此皆沙金之見於史傳者。昔時遐方裔夷所產,今則東南處處有之矣。

唐,凡金、銀、鐵、錫之冶一百八十六:陝、宣、潤、饒、衢、信五州,銀冶五十八,銅冶九十六,鐵山五,錫山二,鉛山四。汾州礬山七。

貞觀初,侍御史權萬紀上言宣、饒二州銀大發,采之歲可得數百萬緡。帝曰:"朕之所乏者非財也,但恨無嘉言可以利民耳!卿未嘗進一賢,退一不肖,而專言稅銀之利,欲以桓、靈視我邪?"乃黜萬紀還家。

麟德二,年廢峽山銅冶四十八。

開元十五年,初稅伊陽五重山銀、錫。

天寶五載,李林甫為相,謂李適之曰:"華山有金礦,采之可以富國,主上未知也。"他日,適之因奏事言之,上以問林甫,對曰:"臣久知之,但華山陛下本命王氣所在,鑿之非宜,故不敢言。"上以林甫為愛已,薄適之慮事不熟,適之自是失恩。

德宗時,戶部侍郎韓洄建議,山澤之利宜歸王者,自是隸鹽鐵使。

元和時,天下銀冶廢者四十,歲采銀萬二千兩,銅二十六萬六千斤,鐵二百七萬斤,錫五萬斤,鉛無常數。

二年,禁采銀,一兩以上者笞二十,遞出本界,州縣官吏節級科罪。

開成元年,復以山澤之利歸州縣,刺史選吏主之。其後諸州牟利以自殖,舉天下不七萬緡,不能當一縣之茶稅。

宣帝增河、湟戍兵衣絹五十二萬餘匹,裴休請復歸鹽鐵使以供國用,增銀冶二、鐵山七十一,廢銅冶二十七、鉛山一。天下歲率銀二萬五千兩、銅六十五萬五千斤、鉛十一萬四千斤、錫萬七千斤、鐵五十三萬二千斤。

後唐長興二年敕:"今後不計農器、燒器、動使諸物,並許百姓逐便自鑄造,諸道監冶除依常年定數鑄辦供軍熟鐵並器物外,祇管出生鐵,比已前價,各隨逐處見定高低,每斤一例減十文貨賣,雜使熟鐵亦任百姓自煉。巡檢、節級、勾當賣鐵場官並鋪戶,一切並廢。鄉村百姓祇於夏秋苗畝上納農器錢一文五分足,隨夏秋二稅送納。"

晉天福六年赦節文:"諸道鐵冶三司,先條流百姓農具破者,須於官場中賣,鑄時卻於官場中買鐵。今後許百姓取便鑄造買賣,所在場院不得禁止攪擾。"

宋興,金、銀、銅、鐵、鉛、錫之貨,凡諸軍產金有五,曰:商饒歙撫州、南安軍(至道元年,廢邵武軍院。二年,又廢成州二院。饒州舊禁商人市販,頗致爭訟,大中祥符五年,從淩策之請,除其禁,官收算焉)。產銀有三監,曰:桂陽、鳳州之開寶(本七房冶,開寶五年賜名)、建州之龍焙;又有五十一場,曰:饒州之德興,虔州之寶積,信州之寶豐,建昌之馬茨湖、看都,越州之諸暨,衢州之南山、北山、金水舊(又有靈山場,大中祥符二年奏),處州之慶成、望際,道州之黃富,福州之寶興,漳州之興善、毗婆、大深、岩洞,汀州之黃焙、龍門、寶安,南劍州之龍逢、寶應、王豐、杜唐、高才、贍國、新豐岩、梅營、龍泉、順昌,邵武軍之焦阮、龍門、小杉、青女、三溪、黃上、同福、磥磜,南安軍之穩下,廣州之上雲,韶州之樂昌、螺阮、靈源,連州之同官,英州之賢德、堯山、竹溪,恩州之梅口,春州之陽江;三務曰秦州隴城、隴州、興元府(太平興國四年,於五臺置冶,後廢。秦州舊有太平監,後去其名。又賀州有寶盈場及杭州務,後並省)。產銅有三十五場,饒、處、建、英州各一,信州、南安軍各二,汀州三,漳州四,邵武軍八,南劍州十二(饒州日興利,建州日同德,英州日禮平,信州日鉛山,南安軍日南康、城下,汀州日鍾僚,餘皆與銀場同);一務曰梓州之銅采(國初,坊、隴二州亦置場,後廢。又嘉州亦有采場,咸平六年置)。又產鐵有四監,曰大通兗州之萊蕪(萊蕪監領杏山、阜陽、何家、魯東、汶陽、萬家、宜山七冶。舊又有石門、大叔、道士等冶,景德中,以鐵數不登,並廢。汶陽、南魯西治,大中祥符七年廢),徐州之大通、利國,相州之利成;又有十二冶,曰河南之淩雲,虢州之麻莊,同州之韓山,鳳翔之赤穀、磑平,儀州之廣石河,蘄州之回嵐、瓷窯,黃州之龍陂,袁州之貴山,興國軍之慈湖,英州之黃石;二十務曰晉、磁、鳳、澧、道、渠、合、梅州各一,陝州之集津,耀州之榆林,坊州之玉華,虔州之上平、符竹、黃平、青堂,吉州之安福,汀州之莒溪、古田、龍興、羅村;二十五場曰信州之丁溪、新溪,鄂州之聖水、荻洲、樊源、安樂、龍興、大雲、建州之晚化,南劍州之毫村、東陽、武夷、平林、塗阬、安福、萬足、桃源、交溪、婁杉、湯泉、立沙、黃溪,邵武軍之萬德、寶積、連州之牛鼻(又有沂州鄫城冶、磁州苑城冶、齊州龍山冶。澤、淄、秦、潭、利、英、白、鬱林州皆舊出鐵,後並廢)。產鉛有三十六場、務,曰越、建、連、英、春州各一,韶州、南安軍各二,衢州、汀州各三,漳州四,邵武軍八。南劍州十二(並與銀、銅場同名)。產錫有九場,曰河南之長水,虔州之安遠,南安之城下,南康之上猶,道州之黃富,賀州之太平川、石場,潮州之黃岡,循州之大任(舊信州有鉛場,後廢)。產水銀有四場,曰秦、階、商、鳳州。產朱砂有三場,曰:商宜州、富順。

太祖皇帝開寶三年,詔曰:"古者不貴難得之貨,後代賦及山澤,上加侵削,下益抗敝。每念茲事,深疾於懷,未能捐金於山,豈忍奪人之利!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之一。"

太宗至道二年,有司言鳳州山內出銅卝,定州諸山出銀礦,請置官署掌其事。上曰:"地不愛寶,當與眾庶共之。"不許。

至道末,天下歲課銀十四萬五千餘兩,銅四百一十二萬二千餘斤,鐵五百七十四萬八千餘斤,鉛七十九萬三千餘斤,錫二十六萬九千餘斤。天禧末,金一萬四千餘兩,銀八十八萬三千餘兩,銅二百六十七萬五千餘斤,鐵六百二十九萬三千餘斤,鉛四十四萬七千餘斤,錫二十九萬一千餘斤,水銀二千餘斤,朱砂五千餘斤,然金銀除坑冶、丁稅、和市外,課利、折納、互市所得皆在焉。

開寶五年,詔罷嶺南道媚川都采珠。

先是,劉鋹於海門鎮募兵能探珠者二千人,號"媚川都"。凡采珠者必以索系石,被於體而沒焉,深者至五百尺,溺死者甚眾。及平嶺南,廢之,仍禁民採取。未幾,復官取。容州海渚亦產珠,官置吏掌之。

自太平興國二年,貢珠百斤。七年,貢五十斤,徑寸者三。八年,貢千六百一十斤。皆珠場所采。

金、銀、銅、鐵、鉛、錫之冶,總二百七十一。金產登、萊、商、饒、汀、南恩六州,冶十一。銀產登、虢、秦、鳳、商、隴、越、衢、饒、信、虔、郴、衡、漳、汀、泉、福、建、南劍、英、韶、連、春二十三州,南安、建昌、邵武三軍,桂陽監,冶八十四。銅產饒、信虔、建、漳、汀、泉、南劍、韶、英、梓十一州,邵武軍,冶四十六。鐵產登、萊、徐、兗、鳳翔、陝、儀、虢、邢、磁、虔、吉、袁、信、澧、汀、泉、建、南劍、英、韶、渠、合、資二十四州,興國、邵武二軍,冶七十七。鉛產越、衢、信、汀、南劍、英、韶、連、春九州,邵武軍,冶三十。錫產商、虢、虔、道、潮、賀、循七州,冶十六。又有丹砂產商、宜二州,冶二;水銀產秦、鳳、商、階四州,冶五。皆置吏主之。然大率山澤之利有限,或暴發輒竭,或採取歲久,所得不償其費,而歲課不足,有司必責主者取盈。

仁宗、英宗每下赦書,輒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,者廢冶,或蠲主者所負歲課,率以為常,而有司有請,亦輒從之無所吝,故冶之興廢不常,而歲課增損系焉。皇祐中,歲得金萬五千九十五兩,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,銅五百一十萬八百三十四斤,鐵七百二十四萬一千一斤,鉛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一斤,錫三十三萬六百九十五斤,水銀二千二百一斤。其後,以赦書從事,或有司所請,廢冶百餘。既而山澤興發,至治平中,或增冶或復故者,總六十八。是歲,視皇祐金減九千六百五十六,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,銅增一百八十七萬,鐵、錫增百餘萬,鉛增二百萬,獨水銀無增損,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餘斤。今之論次諸冶,以治平中所有云。

天聖中,登、萊采金歲益數千兩。帝命獎官吏,王曾曰:"采金多則背本趨末者眾,不宜誘之。"

景祐中,登、萊民饑,詔弛金禁,聽民自取,後歲豐然後復故。

吳氏《能改齋漫錄》曰:"登、萊州產金,自太宗時已有之,然尚少,至皇祐中始大發。民廢農桑採掘地采之,有重二十餘兩為塊者,取之不竭,縣官榷買,歲課三千兩。"

《中書備對》諸路坑冶金數:

萊州金四千一百五十兩。房州金六十六兩。登州金三十九兩。商州金三十九兩。饒州金三十四兩。沅州金一百三十二兩。汀州金一百六十七兩。邕州金七百四兩。

神宗熙寧元年,詔:"天下寶貨坑冶,不發而負歲課者蠲之。"

七年,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填乃峒產金,請置金場。後五年,凡得金為錢二十五萬緡。

元豐四年,以所產薄,詔罷貢金。

八年,知熙州王韶奏本路銀、銅坑發。詔令轉運、市易司共計之,以所入為熙河糴本。七月,詔坑冶坊郭鄉村並淘采烹煉,人並相為保,保內及於坑冶有犯,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,論如保甲法。

元豐元年,是歲諸路坑冶金總計萬七百一十兩,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,銅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,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斤,鉛九百十九萬七千三百三十五斤,錫二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八斤,水銀三千三百五十六斤,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兩有奇。

七年,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,領於虞部。

哲宗紹聖二年,江、淮、荊湖等坑冶司言:"新發坑冶,漕司慮給本錢,往往停閉不當,請令本司同遣官詳度。"從之。

湖南漕司言:"潭州益陽縣近發金苗,以碎礦淘金賦榷入官,請修立私出禁地之制。"從之。

徽宗崇寧四年,湖北置旺溪金場監官。以其歲收金千兩,鈐轄司請置官故也。

大觀二年,詔:"金銀坑發,雖告言或方檢視,而私開淘取以盜論。九月,銀、銅坑冶舊不隸知縣、縣令者,並令兼監,賞罰減正官一等。

政和元年,張商英言:"湖北產金,非止辰、沅、靖溪洞,其峽州夷陵、宜都縣,荊南府枝江、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,皆商人淘采之地。漕司既乏本錢,提舉司買止千兩,且無專司定額。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,有金苗無官監者,許遣部內州縣官及使臣掌幹。"詔提舉官措畫以聞,仍於荊南置司。

政和二年,詔工部以坑冶所收金、銀、銅、鉛、錫、鐵、水銀、朱砂物數,置籍簽注,歲半消補,上之尚書省。自是,戶、工部,尚書省皆有籍鉤考,然所憑惟帳狀,至有額而無收,有收而無額,乃責之縣丞、監官及曹、部奉行者,而更督遞年違負之數。九月,措置陝西坑冶蔣彝奏:"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兩,他物有差。"詔輸大觀西庫,彝增秩,官屬各減磨勘年。

六年,詔:"承買坑冶,歲計課息錢十分蠲一。"以頻年無買者,欲優假之故也。五月,中書言劉芑計置萬、永州產金,甫及一歲,收二千四百餘兩。詔特與增秩。

宣和元年,石泉軍江溪沙磧麩金,許民隨金脈淘采,立課額,或以分數取之。

坑冶,國朝舊有之,官置場、監,或民承買,以分數中賣於官。舊例諸路轉運司,本錢亦資焉,其物悉歸之內帑。崇寧以後,廣搜利穴,榷賦益備。凡屬之提舉司者,謂之新坑冶,用常平息錢與剩利錢為本,金銀等物往往皆積之大觀庫,自蔡京始也。政和間,數罷數復,然告發之處,多壞民田,承買者立額重,或舊有今無而額不為損。

政和間,臣僚言諸路產鐵多,民資以為用而課息少,請仿茶、鹽法,榷而鬻之。於是戶部言:"詳度官置爐冶,收鐵給引,召人通市。苗脈微者令民出息承買,以所收中賣於官,毋得私相貿易。"從之。

先是,元豐六年,京東漕臣吳居厚奏:"徐、鄆、青等州歲制軍器及上供鐵之類數多,而徐州利國、萊蕪二監歲課鐵少不能給。請以鐵從官興煽,計所獲可多數倍。"詔從其請。自是,官榷其鐵,且造器用,以鬻於民,至元祐罷之。其後,大觀初,涇源幹當、皇城使裴絇上言:"石河鐵冶令民自采煉,中賣於官,請禁民私相貿易。農具、器用之類,悉官為鑄造,其冶坊已成之物,皆以輸官而償其直。"乃詔毋得私相貿易如所奏,而農具、器用勿禁。於是官自賣鐵,唯許鑄〈釒寫〉戶市之。

欽宗靖康元年,諸路坑冶苗礦微,或舊有今無,悉令蠲損,凡民承買金銀並罷。

高宗建炎三年,詔:"福建、廣南自崇寧以來,歲買上供銀數浩大,民力不堪,歲減三分之一。"

紹興七年,工部言:"知臺州黃岩縣劉覺民乞依熙寧法,以金銀坑冶召百姓採取,自備物料烹煉,十分為率,官收二分,其八分許坑戶自便貨賣。江西運司相度,江州等處金銀坑冶亦乞依熙、豐法。"從之。

十四年,詔:"見今坑冶立酌中課額,委提刑、轉運司不得別有抑勒,抱認虛數,令有力之家計囑倖免,切致下戶受弊。"

孝宗隆興二年,鑄錢司言,坑冶監官歲收買金及四千兩、銀及十萬兩、銅錫及四十萬斤、鉛及一百二十萬斤者,各轉一官;知、通、令、丞部內坑冶每年比租額增剩者,推賞有差。

寧宗嘉定十四年,臣僚言:"產銅之地,莫盛於東南,如括蒼之銅廊、南算、孟春、黃渙峰、長拔、殿山、爐頭、山莊等處,諸暨之天富,永嘉之潮溪,信上之羅桐,浦城之因獎,尤溪之安仁、杜唐、洪面、子坑五十餘所,多系銅銀共產,大場月解淨銅萬計,小場不下數千,銀各不下千兩,為利甚博。至今雙瑞、西瑞、十二岩之坑出銀,繁澣、大定、永興等場銀鉛並產,興盛日久。又信之鉛山與處之銅廊皆是膽水,春夏如湯,以鐵投之,銅色立變(浸銅,以生鐵煉成薄片,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,上生赤煤,取刮入爐,三煉成銅,大率用鐵二斤四兩,得銅一斤。淳熙元年七月指揮,信州鉛山場浸銅,每發二千斤為一綱,應副饒州永平監鼓鑄)。夫以天地之間畀坑冶,而屬吏貪殘,積成蠹弊,諸處檢踏官吏大為民殃,有力之家悉務辭遜,遂至坑源廢絕,礦條湮閉。間有出備工本,為官開浚,元佃之家方施工用財,未享其利,而嘩徒誣脅,甚至黥配估籍,冤無所訴,此坑冶所以失陷也。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