营造法式 · 第四卷·大木作製度一·材目录

第四卷·大木作製度一·材

其名有三:一曰章,二曰材,三曰方桁。

凡構屋之製,皆以材為祖。材有八等,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。

第一等:廣九寸,厚六寸(以六分為一分。)右殿身九間至十一間則用之。(若副階並殿挾屋,村分減殿身一等,廊屋減挾屋一等。餘準此。)

第二等:廣八寸二分五厘,厚五寸五分。(以五分五厘為一分。)右殿身五間至七間則用之。

第三等:廣七寸五分,厚五寸。(以五分為一分。)右殿身三間到殿五間或堂七間則用之。

第四等:廣七寸二分,厚四寸八分。(以四分八厘為一分。)右殿三間廳堂五間則用之。

第五等:廣六寸六分,厚四寸四分。(以四分四厘為一分。)右殿小三間、廳堂大三間則用之。

第六等:廣六寸,厚四寸。(以四分為一分。)右亭榭或小廳堂皆用之。

第七等:廣五寸二分五厘,厚三寸五分。(以三分五厘為一分。)右小殿及亭榭等用之。

第八等:廣四寸五分,厚三寸。(以三分為一分。)右殿內藻井或小亭榭施鋪作多則用之。

契廣六分,厚四分。材上加契者謂之足材。(施之栱眼內兩枓之間者,謂之闇契。)

各以其材之廣分為十五分,以十分為其厚。凡屋宇之高深,名物之短長,曲直舉折之勢,規矩繩墨之宜,皆以所用材之分。以為製度焉。(凡分寸之“分”皆如字,材分之“分”音符問切。餘準此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