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卷·大木作製度二·柱
柱(其名有二:一曰楹,二曰柱。)
凡用柱之製,若殿閣即徑兩材兩契至三材,若廳堂柱即徑兩材一契,餘屋即徑一材一契至兩材。若廳堂等屋內柱,皆隨舉勢定其短長,以下檐柱為則。(若副階廊舍,下檐柱雖長,不越間之廣。)至角,則隨間數生起角柱。若十三間殿堂則角柱比平柱生高一尺二寸,(平柱謂當心間兩柱也。自平柱疊進向角,漸次生起,令勢圜和。如逐間大小不同,即隨宜加減。他皆仿此。)十一間生高一尺,九間生高八寸,七間生高六寸,五間生高四寸,三間生高二寸。
凡殺梭柱之法,隨柱之長,分為三分。上一分又分為三分,如栱卷殺,漸收至上,徑比櫨枓底四周各出四分;又量柱頭四分,緊殺如覆盆樣,令柱頭與櫨枓底相副。其柱身下一分殺令徑圍與中一分同。
凡造柱下櫍,徑周各出三分,厚十分,下三分為平,其上並為欹,上徑四周各殺三分,令與柱身通上勻平。
凡立柱,並令柱首微收向內,柱腳微出向外,謂之側腳。每屋正面,(謂柱首東西相向者。)隨柱之長,每一尺即側腳一分。若側面,(謂柱首南北相向者。)每長一尺,即側腳八厘。至角柱,其柱首相向各依本法。(如長短不定隨此加減。)
凡下側腳墨,於柱十字墨心裹再下直墨,然後截柱腳、柱首,各令平正。
若樓閣柱側腳,祗以柱以上為則,側腳上更加側腳,逐層仿此。(塔同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