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計‧借屍還魂 有用者,不可借;不能用者,求借。借不能用者而用之,匪我求童蒙,童蒙求我。 【按語】換代之際,紛立亡國之後者,固借尸還魂之意也。凡一切寄兵權於人,而代其攻守者,皆此用也。 ← 第十三計‧打草驚蛇第十五計‧調虎離山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