武经总要 · 軍爭目录

軍爭

兵法曰:凡用兵之法,將受命於君,合軍聚眾,交和而舍(軍門為和門,兩軍相當為交和也),莫難於軍爭。軍爭之難者,以迂為直,以患為患。故迂其途,而誘之以利,後人發,先人至。此謂當戰有所爭利,則先示敵人,以迂遠敵意,以怠慢復誘敵人以利,使敵人心不專,然後倍道兼行,出其不意,故能後發先至,而得所爭之要害也。凡趨而爭利者,不可舉兵皆進,又不可棄軍實而往。故曰:舉軍而爭利,則不及;委軍而爭利,則輜重捐。其法:若在百里之外,則千人斬。果毅領傔人執刀又居後督戰,觀不入陣者斬。兵士盡領知左膊右肩,行立依次。凡隊頭與賊鬥迫蹙,即左右慊旗急須赴前救援;若慊旗又被賊迫蹙,即行內急前救援;前行進救為賊所迫,則後行準前進救之。

凡伍隊被賊攻迫,眾寡不敵,鄰近隊伍並須齊進救援之。

凡以十人敵一,則圍之;五人敵一,則三人攻之,二人為奇伏。

凡兵方戰,其跳蕩、奇兵、馬軍等隊,即須量抽人馬當之,仍於隊內抽捉馬人。

凡彼我相敵,以地利阻之;不得地利,以陰伏阻之;又不得,則並力偏攻。

凡料敵,戰地若便利則守,不則去。若未得戰地,雖見利不可就之。

凡背山戰,宜藏軍,少少誘之,入伏攻之。

凡背水戰,步軍當沖,馬軍為翼,步軍後排營,有利則前戰,無利淺進。

凡軍前有水陷我,則據高以待之,候賊至陷中,即擊。若賊不來,則設伏退軍誘之。

凡駐軍結陣,不得包原隰險阻在內。

凡前有深草,我則緩行以待之。候賊來入草,則焚之;賊若守不進,我則迂路攻之。

凡糧道易絕,雖有大利,不宜深入。

不得遠追。審知賊勢散亂,然後追襲。其駐隊不得輒動。如追襲,敗賊勢敗亂,然後追襲敗賊,以收軍,其舉槍、卷旗一依教法(如營不牢固,無險可恃,即軍中量一兩隊克駐隊,令堅營壘。若營牢固,不要防守,其駐隊亦不須出戰)。若敵人恃險,因山布陣,不得橫列,兵士分立,則宜為立(或作堅)陣法。其法:弩手、弓手與戰鋒隊相間,引前,駐隊兩邊相翼。布陣既定,諸軍聽角聲展旗簇隊。看大將黃旗向敵亞,鼓聲動,諸軍弩手、弓手及戰鋒隊各令人捉馬,一時籠槍大呼,齊入。若弩手、弓手、戰鋒等隊排此回還,即跳蕩、奇兵再入。如見黃旗卻立木亞,及聞擊鉦聲乃止。膊上架槍,引還,各於舊處排立。如聞角聲,即卷幡簇隊,如便放。若更聽鼓聲、角聲,依軍次還營。此出戰布兵之大率也,其便宜變易,則扌每諸陣之法。

凡軍行,遇敵,既縮為方陣待戰(大陣具軍行次門)。敵人或擊我前,或擊我後,進止未得者,其陣中間充,忌斷絕,須速令總管部落逐方面兵相承勿斷也。

凡兵出戰,每營跳蕩、馬軍隊、戰鋒、戰駐隊等分為五等,各有將領。出時先用某等兵出戰,若續者益兵,則更令一等進。如此至盡五等。輜重隊不得輒用。

凡兵,每隊有隊頭,兵須隊頭前引則戰。次立執旗;次立左傔旗,在左;右傔旗,在右;次則隊兵,分作五行,在傔旗後左右均立。第一行戰鋒七人,第二行八人,第三行九人,第四行十人,第五行十一人。五行皆解鐙布列為隊也。

隊皆以副隊頭一人執刀押後,觀兵士不入陣者,斬。

凡前無虜掠,糧不支月,不宜深入。

凡暴寒、暴暑,雖見大利,不宜進攻。

凡賊無故退軍,不可進逐。

凡賊守隘險,我不得前進,則易路退軍以誘之。

凡兵趨賊帳,或中道遇大城、要寨,須下之,或備之,而後過。

凡遇敵相迎,我從直路,置賊迂路,使之力疲,可勝。

凡前路有險阻,賊又固守,則示利誘之,潛令人取背奪之。

凡未測彼情,雖遇羸弱,不進攻之。

凡賊半隱半見、似警似亂,必有謀,不進攻之。

凡賊來掠我,激怒士眾,或偏師挑戰者,不須應之,恐設伏陷軍。

凡賊入隘口,待十過其三,則從後促脅之。如賊驚亂,即奮兵橫斷之,然後戰。

凡賊出隘口來鬥,候其半出,擊之,左右來攻,斷其進退之路,可全虜。

凡賊隊暴來掠吾苗稼牛羊者,當勿擊其銳,按兵自固。候其暮去,必重掠力疲,其心亦恐,退還務速,行隊不屬,我則進擊之。

凡賊來,震威,部伍又整,我須且擇險地自固,卑詞禁掠,無激其怒。賊既眾又且日久,伺其懈怠,或方食時,可急擊也。

凡兵士,當戰,不得離隊獻功,恐為賊所乘。

唐李靖法:凡出兵,且以二萬人為準,分為七軍。中軍四千人;左右虞候二軍,各二千八百人;左右四軍,各二千六百人。總而言之,得二萬人,內取萬四千人,為二百八十隊出戰,六千人守戰重。凡中軍,四千人內揀戰兵二千八百人,五十人為一隊,計五十六隊。其間弩手四百,弓手四百,馬軍千,跳蕩五百,奇兵五百。左右虞候軍各二千八百人,每軍取戰兵一千九百人:弩手三百,弓手三百,馬軍五百,跳蕩四百,奇兵四百。左右軍各二千六百人,每軍內揀戰兵一千八百五十人:弩手二百五十,弓手三百,馬軍五百,跳蕩四百,奇兵四百。凡出戰布陣,先從右虞候軍引出,次右軍,次中軍,次後軍,次左軍,次左虞候軍。自馬軍八十隊外,其步軍二百隊,中軍三十六隊,左右虞候兩軍各二十八隊,左右廂四軍各二十七隊。須先置大隊,以三十隊(或作三隊)合為一隊,防賊並兵沖突。其隊在陣中安置,使均。其大隊五十隊(或作十五隊),中軍三隊,余六軍各二隊,通五十人隊,合有七十隊(或作百七十隊),為戰駐等隊。其馬軍各在當戰駐隊後左右,下馬立。布陣訖,鼓音發,其弩手去賊百五十步,即發箭;弓手去賊六十步,即發箭。若賊至二十步內,即射手舍弓弩,令駐隊人收其射手,先絡膊將力棒自隨,即與戰鋒隊齊入奮擊。戰鋒每隊重行在戰隊前,聞鼓聲即入也。其為軍跳蕩、奇兵,不得輒動。若步兵被賊蹙逐,則跳蕩、馬軍、奇兵迎前騰擊,步兵須卻回整頻援前。若跳蕩、奇兵又為賊排退,戰鋒等隊即須齊進奮擊。如擊賊退,馬軍亦中擇百人最勇者先往,次勇者數百人繼往,罷軟者後往,令相續而至也。故曰:卷甲而趨,日夜不處,倍道兼行。百里而爭利,擒三軍將,勁者先,罷者後,其法什一而至是也。在五十里外,千人中擇勇者五百人先往,罷者繼往,故曰:五十里而爭利者,其法半至是也。若三十里外爭利者,則十人中擇七人先往,以其道近,人所易至,故可去者多,亦少敗亡。故曰:三十里而爭利者,三分之二至是也。所以常不失也。先後戰,有更代也。又曰:先其所愛,微與之期。謂敵所愛恃之處,我先奪之。必密其處為期,潛往赴期,故敵人不覺而後之焉。此皆軍爭之道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