罰條
一、漏軍事或散號漏泄者,斬。
一、克日會戰,或計會軍事,後期者,斬。計會軍事,如大雨雪及水火,力不能赴者,不坐。
一、軍中非大將令,副將下輒出號令,及改易旌旗軍號者,斬。若號令未便,須合改易者,先申大將;如事當機速,不及先申,其改易實便者,不坐。即叫呼或吹物涉偽號者,亦斬。
一、排陣已定,都監使臣軍員以下輒抽一人一騎者,斬。
一、會戰或臨賊下寨,行列不齊,旌旗不正,金鼓不鳴,主者及所犯者皆斬。教陣而違者,杖一百斷。
一、下營誤不如法,主者杖一百;在賊庭者,斬。
一、背軍走者,斬。非出軍臨陣日,依廂禁軍敕修。
一、邊塞有警急,及探得賊中事機,不取主將節度而擅發兵者,斬。若賊已叩境,即時須兵馬策應,關報主將不及者,勿坐。
一、不候銅符木契與宣命文牒相勘合而輒發兵者,斬。得符契不發,及不即發,不即發謂出軍臨陣之時,若尋常抽發移替,自依常程日限;或雖得符契,不依次弟,及無宣命文牒相副而報發者,亦斬。
一、臨陣先退者,斬。
一、逐隊部被攻危急,前後及左右隊部當救不救,因致陷者,全隊部皆斬。亦斬,但隨從坐起。
一、失旗鼓旌節者,全隊斬。或為賊所取者,亦全隊斬。
一、陣定後,輒進退亂行者,前後左右所行之處,聽便斬。
一、設奇伏掩襲,務應機速,如前將先合,後將即赴。進退應接乖者,斬。
一、賊來,可出軍而不出者,斬。
一、令遠探卓望,不覺賊來者,斬。
一、差探賊軍,反入賊境,可往而不往,更相推托,及回不以實言者,斬。
一、有警急,不舉烽;及見前烽已舉,後烽不應者,斬。或無警而誤舉烽,致警擾城寨;及舉烽多少不如法,致誤事者,亦斬。承承誤而應者,不坐。
一、守城不固者,本地分及主者皆斬。或圍賊城不固,亦斬。
一、更鋪失候,夜巡失號,止宿他火者,斬。
一、行軍不赴隊伍,犯蘭後馬者,斬。
一、器仗不預修整,致臨陣不堪施用;或給受之際,不即言上,致臨陣敗事者,斬。
一、部署鈐轄以下,商議兵政,務在和允,即時裁遣,違者以違制論;所執顯涉頗曲者,除名。
一、部署鈐轄等,每有行下宣敕文字,並具承受日時,疾速奏報,遲者以違制論。
一、出軍在道,及緣邊城寨,支請受典級,敢減克糧食草料衣資賞賜者,不以多少,皆斬。
一、吏卒與賊私交通,或言語書疏者,斬沒其家。
一、主吏役使不平者,斬主吏。謂指揮使已下。
一、不服差遣者,斬。
一、自相竊盜者,不計物多少,並斬。非出軍臨陣,自從常法。
一、巧詐以避征役者,斬。
一、避役自傷殘者,斬。
一、將吏受贓枉法,及論功定罪,故不以實者,斬。失者,委主帥量罪斷遣。妄張賊數,至誤奏陣獲者,亦斬。
一、隱欺破賊收獲及死亡兵士資財者,斬。
一、以強淩弱,忿爭酗酒,喧悖惡罵,或扇搖恐嚇軍伍,及犯階級,於理不順者,斬。
一、博戲賭錢物者,斬。非出軍臨陣,自依常法。
一、去失衣甲器械者,斬。主將見而不收,從違制之罪。及故毀棄軍裝、或盜賣器械、軍裝而詐稱去失者,亦斬。
一、大軍在路遺落器械、衣物,皆須移在道傍,令收後人收候下營處,召主分付。如他人妄認、及隱匿者,斬。收後人不收者,杖一百。
一、軍中奔車走馬者,斬。自指揮使以下,並須步入營寨,違者,杖一百。營寨,謂主帥所在。
一、貪爭財物資畜而不赴殺賊者,斬。
一、訛言誑惑、妄說陰陽、卜筮、道釋、鬼神、災祥,以動眾心者,斬。
一、無故驚軍,叫呼奔走,妄言賊至,及夜呼驚眾者,並斬。即賊乘暗攻營,將士輒呼動者,亦斬。
一、軍中有卒警急及失火,在軍人輒叫呼奔走者,所在官司得斬之。若在城守圍中,亦斬。
一、放火者,斬,仍沒其家。或遺火燒屋宇、軍募及財物、積聚,通計錢二貫足已上者,斬。
一、軍中有火,除救火人外,余人皆嚴備,若輒離本職掌、部隊等處者,斬。
一、入賊境,軍士擅發冢墓、焚廬舍、殺老幼及婦女,踐禾稼、伐樹木者,斬。如主將有命,令蹂踐賊地禾稼、伐樹木、或焚蕩廬舍者,不坐。
一、軍士雖破敵有功,擅掘冢、燒舍、掠取資財者,斬。
一、奸犯居人婦女,及將婦女入營者,斬。
一、賊使人入軍,非主司,輒與語者,斬。若擒獲敵人、及來降者,並領見主帥,不得詢問敵中事宜。若違因而漏泄者,斬。
一、行營吏卒私議軍中事宜者,斬。
一、行營吏卒受他人財賄,情涉交通者,斬。親戚供饋者,不坐。
一、得賊射書,吏卒即時封送大將,輒開讀者,斬。如士卒有親故贈遺書信者,領赴主將驗認給付,違者,杖一百。
一、賊軍棄敵來降,而輒殺者,斬。
一、破賊,先虜掠者,或入賊境擅虜掠者,斬。
一、破賊後,因爭俘虜相傷者,斬。
一、戰罷抽軍酒,徐緩而行,輒走者,斬。
一、違主將一時之令者,斬。謂隨事號令。
一、軍下營,亂行失伍;及樵牧汲飲出表外者,杖一百。
一、凡見奇禽異獸怪物入營壘及捕獲者,當時報主將。不告而輒傳道者,杖一百。
夫三軍之眾,畏我則不畏敵,畏敵則不畏我,此賞罰之所以設也。明將知其然,故彰利示害以曉眾,信賞必罰以勸功,及對陣交和,鹹見鈇鉞爵祿之具在,則士卒雖欲勿戰,亦不可得也。故使疲者勇,懦者決,進有幸生,退有必死焉。昔戰國時,秦人兵力最雄,蓋能教蓄銳士,忸之以慶賞,輶之以刑罰。凡民欲要利於上者,非鬥無由。其有軍功者,各以律受,上五甲首而隸伍家,以此為賞,民無不勉也。若軍大戰而大將死,吏自五百石已上不能死敵,皆當斬。大將左右吏卒亡軍者,皆斬。士卒有軍功者,奪;無軍功者,戍三歲。五人為伍,五十人為行,戰而亡其伍,同五人奪功;無功者,亦戍三歲。以此為罰,民無不懼也。所以四世有勝,衡擊六國,六國莫敢抗之,非幸也,有術數然也。是以善用兵者,誅大以為威,賞小以為明,刑上極而不避貴重,賞下通而不遣廝賤,誅戮一卒而萬眾畏勸者,用此道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