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人後者為其父母
為人後者為其父母。此臨文之不得不然。隋書劉子翊云,其者因彼之辭是也。後儒謂以所後為父母而所生為伯叔父母于經未有所考,亦自尊無二上之義推之也已。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沒其父母之名。辨之至數千言,不若趙瞻之言辭窮直書為簡而當也。(宋史趙瞻傳,中書請濮安懿王稱親,瞻爭曰,仁宗旣下明詔,子陛下,議者顧惑禮律所生所養之名,妄相訾難,彼明知禮無兩父貳斬之義,敢裂一字之辭以亂厥真?且文有去婦出母者去已非婦出不為母,辭窮直書,豈足援以斷大義哉?臣請與之廷辨。以定邪正。 石林燕語,濮議廷臣旣皆欲止稱皇伯,歐陽文忠力詆以為不然,因引儀禮及五服勅云,為人後者為其父母,則是雖出繼,而于本生猶稱父母也。時未有能難之者。司馬君實在諫院獨疏言,為人後而言父母,此因服立文,舍父母則無以為稱,非謂其得稱父母也。)按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,大抵皆私親之稱。
黃氏日抄曰,歐公被陰私之謗皆激于當日主濮議之力。公集濮議四卷,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。滔滔數萬言,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降服而不稱父母耳。然旣明言所後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,則尊無二上明矣。謂所生父母者,蓋本其初而名之,非有兩父母也。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母,已為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。立言者于旣命之後而追本生之稱,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,未必其人一時並稱兩父母也。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?况帝王正統相傳,有自非可常人比邪?
觀本朝有嘉靖之事,至于入廟稱宗,而後知聖人制禮,別嫌明微之至也。永叔博聞之儒,而未見及此,學者所以貴乎格物。
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,謂所生之父母報之亦為之服期也。重其繼大宗也,故不以出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