報于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 所後者為所後之親,(上斬章言所後者是也。鄭注衍一為字。)謂所後為出而為後之人。 為人後者于兄弟降一等,自期降于大功也。兄弟之子報之亦降一等,亦自期為大功也。若子者兄弟之孫報之亦降一等,自小功降而為緦也 ← 唐人增改服制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