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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斗大兩

漢書貨殖傳,黍千大斗。師古曰,大斗者異於量米粟之斗也。是漢時已有大斗,但用之量麄貨耳。

唐六典,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,一黍之廣為分,十分為寸,十寸為尺,一尺二寸為大尺,十尺為丈。凡量以秬黍中者,容一千二百黍為龠,二龠為合,十合為升,十升為斗,三斗為大斗,十斗為斛。凡權衡以秬黍中者,百黍之重為銖,(應劭曰,十黍為絫,十絫為銖。)二十四銖為兩,三兩為大兩,十六兩為斤。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,調鍾律,測晷景,合湯藥,及冠冕之制則用之,內外官司悉用大者。按唐時權量,是古今小大竝行,太史太常太醫用古,(杜氏通典云,貞觀中,張文收鑄銅斛稱尺,以今常用度量校之,尺當六之五,衡量皆三之一。 舊唐書代宗紀,大曆十年八月,太常寺奏,諸州府所用㪷稱,當寺給銅㪷稱,州府依樣製造而行,從之。 通典載諸郡土貢,上黨郡貢人參三百小兩,高平郡貢白石英五十小兩,濟陽郡貢阿膠二百小斤,鹿角膠三十小斤,臨封郡貢石斛十小斤,南陵郡貢石斛十小斤,同陵郡貢石斛二十小斤。此則貢物中亦有用小斤小兩者,然皆湯藥之用。)他有司皆用今,久則其今者通行,而古者廢矣。

宋沈括筆談曰,予受詔考鍾律及鑄渾儀,求秦漢以來度量,計六斗當今之一斗七升九合,秤三斤當今十三兩,是宋時權量又大於唐也。

元史言,至元二十年,頒行宋文思院小口斛。又言世祖取江南,命輸米者止用宋斗斛,以宋一石當今七斗故也。是則元之斗斛又大於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