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会要 · 舉人自代目录

舉人自代

武德五年三月敕。令京官五品已上。及諸州總管刺史。各舉一人。其有志行可錄。才用未申。亦許聽自己具陳藝能。當加顯擢。授以不次。

顯慶四年十一月詔。百官群僚公卿尹。除命多存飾讓。自茲已後。宜各舉所知以自代。仍具才行。送轉中書省敘用。

宏道元年正月。京官六品已上清望官。及諸州岳牧。各以己之職。推讓三人。並以名聞。隨即升擢。

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敕文。每除京官五品已上正員清望官。及郎官御史。諸州刺史。皆令推薦一兩人。以自代。仍具錄行能聞奏。審其所舉。以行殿最。

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文。常參官及節度。觀察。防禦。軍使。城使。都知兵馬使。諸州刺史。少尹。赤令。畿令。并七品已上清望官。及大理司直評事。授訖三日內。於四方館上表。讓一人以自代。其外官與長吏勾當。附驛聞奏。其表付中書門下。每官闕即以見舉多者。量而授之。

貞元二年正月二十四日。新授三日內。上表舉人自代者。比來所舉。少有摭實。殊乖求才之意。自今已後。每舉人皆令指陳其承前事跡。分析言之。

元和六年十月。中書門下奏。准建中元年敕。常參官舉人後。便具所奏舉人兼狀上中書門下。如官缺。於此選擇進擬。從之。

咸通四年正月敕。中外官宜准建中元年敕。授官後三日。舉一人自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