丞簿尉
武德七年正月敕。每州置大中正一人。掌知州內人物。以本州人聞望者兼領。無品秩。至貞觀初廢。其年三月二十九日。改縣正為縣尉。
開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敕。州府及縣倉督。府司佐史。縣錄事。里正等。若有景行。明閑案牘。任經十年。不在解限。
寶應元年五月十九日制。州縣官自今已後。三考一替。其考滿。皆令待。替人不到。宜校四考後停。至六月九日敕。准式。經過四考。加年勞一階。今既三考即替。其階特許結敘。
其年十一月敕。吏部侍郎張孚奏。今年五月十九日制。州縣官自今已後。宜令三考一替者。今數州申解。疑三考後。為待替到便為勒停。今望令校三考官。待替到。替人不到。請校四考後停。至貞元六年十二月二日敕。刺史縣令。以四考為限。赤令既是常參官。不在四考限。次赤令既同京官。宜以三考為限。至九年七月十九日。諸州縣令既以四考為限。如無替者。宜至五考後停。
貞元二年五月十九日敕。州縣劇務。不可缺人。自今已後。諸司諸使。不得差兩府判司畿赤官出界勾當事。如有藉其才能。奏請改官任使者。不在此限。
大中三年九月敕。兩判司縣丞簿尉。不帶敕額職事者。及不知捕賊。不得非時奏請。如事故非常。須行獎黜者。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