歷代田賦之制·◎預借 建炎四年,上初自海道回蹕,夏五月壬寅,用江浙制置司隨軍轉運劉濛議,於民間預借秋科苗米。壬子,御史沈與求奏罷之。 紹興五年,詔預借民戶和買紬絹二分,止輸見緡,毋得抑納金銀。每千除頭子錢外,縻費毋過十文。 十九年,詔禁止鎮江府預借苗米。 ← 歷代田賦之制·◎受納稅限歷代田賦之制·◎支移折變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