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献通考 · 歷代田賦之制·◎預借目录

歷代田賦之制·◎預借

乾道三年,知常州錢建入對,奏:"縣令佐、稅役、鄉胥,陪貼錢物,至借貸稅戶,暗銷官物,洎監司、州郡催督,又貼大胥以緩之,所以版曹財賦每每不足,其患起於細微,而所侵蠹甚大。"上然之。

淳熙十六年,兩浙轉運使耿秉奏,宜興縣預借今年、明年折帛錢共三萬一千二百餘貫,望與除豁。詔令封椿庫照數支還會子,付本縣理還,今後再有預借,並知、通坐之。又詔令南庫支還戶部所借江山縣折帛錢,其諸縣預借,並令各州措置補還,庶絕其弊。

嘉定五年,臣僚言:"預借非法也,頑民、豪戶易預借之名,而以寄庫為說。當催夏絹,則曰有錢在官;及督秋苗,則曰未曾倒折。所寄者一半,而所逋者亦一半。今預借之弊在在有之,而江西特甚,乞嚴切禁止。預借之弊除,而輸借之名正。"從之。

臣僚言:"四川州縣二稅積欠,其弊在吏。去去年預借今年秋科,今年預借明年夏科,有給鈔而不銷簿者,有盜印鈔而匿財者,有私立領而官不受理者,有公吏攬取而不歸公上者。一遇赦恩,吏之罪釋然,而民之憂如故。乞下諸路遵守條約,毋得預借。"詔制、總兩司覺察。

四川宣撫虞允文言:"州縣預借人戶稅賦,合於總領所椿管,添造錢引三百萬貫,委制、總及漕臣考覈實數補填。自今後預借,官以違制論,吏以盜論。"從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