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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總制使

徽宗宣和三年,方臘初平,江、浙諸郡皆未有常賦,乃詔除陳亨伯以大漕之職,經制七路財賦,許得移用,監司聽其按察。於是亨伯收民間印契及鬻糟醋之類為錢,凡七色。是後州縣有所謂經制錢,自亨伯始也。其後翁端朝繼為之。紹興初,與發運俱罷。九年復置,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為使,司農少卿霍蠡為判官,以檢察內外失陷錢物、舉催未到綱運、措置糴買、總領常平為職。未幾,諫議曹統言其無益而多費,就省之。紹興中,又有總制司,以參政孟庾領其事,其職略視經制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