殿中丞王正民大理寺丞朱景阳陈侁等磨勘改官制 敕具官王正民等:審官之法,三歲一遷。惟無過焉,乃得會課。爾等服於官政,以蒞吾民。奉法守職,積勞歲月。膺茲敘進,此乃常科。勉爾之為,以期懋賞。可。 ← 大理寺丞薛仲孺可太子右赞善大夫制内殿崇班李允恭可内殿承制制 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