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
正義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,非也。祭統曰,夫祭也者,必夫婦親之。是以舅沒則姑老,(內則)明其不與祭矣。(夫人亞祼,母不可以亞子,故老而傳事。)雖老固嘗為主祭之人,而禮無二敬,故為宗子之母服則不為妻服。
杜氏通典有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。妻從服議一條云,孔瑚問虞喜曰,假使玄孫為後,玄孫之婦從服期,曾孫之婦尚存,纔緦麻,近輕遠重,情實有疑。喜答曰,有嫡子者無嫡孫,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。以此推之,若玄孫為後而其母尚存,玄孫之婦猶為庶不得傳重,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。宋庾蔚之(唐志,庾蔚之注,喪服要記五卷。)謂舅沒則姑老,是授祭事于子婦,至于祖服自以姑為嫡,與此條之意互相發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