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銀
今日上下皆用銀,而民間巧詐滋甚。非直紿市人,且或用以欺官長。濟南人家專造此種偽物,至累千累百用之。殆所謂為盜不操矛弧者也。律凡偽造金銀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為從,及知情買使者,各減一等。其法旣輕,而又不必用,故民易犯。夫刑罰世輕世重,視其敝何如爾。漢時用黃金,孝景中六年十二月,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,造偽黃金與私鑄錢者,同棄市。(劉更生以典尚方,作黃金不成,劾以鑄偽黃金。繫當死。)武帝元鼎五年,飲酧少府省金,而列侯坐酧金失侯者百餘人。如淳曰,漢儀注金少不如斤兩,及色惡,王削縣,侯免國。宋太祖開寶四年,十月己巳,詔偽作黃金者棄市。而唐太宗太和三年六月,依中書門下奏,以鉛錫錢交易者,過十貫以上,所在集衆决殺。今偽銀之罪,不下於偽黃金,而重於以鉛錫錢交易,宜比前代之法,置之重辟,(實錄,正統十一年,三月癸未,從順天府大興縣知縣馬聰言,造偽銀者,發邊衞充軍。而景泰元年十一月,賞虜酋有假金三兩,致也先遣使來言。是則法之不行,遂有以此欺朝廷者矣。)庶可以革奸而反樸也。
漢旣以錢為貨,而銅之為品不齊,故水衡都尉,其屬有辨銅令丞,此亦周官職金之遺意。